防治非典:要有法律意识、公共意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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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7日00:48 人民网 | |
当前我国发生的非典型肺炎,是一场突如其来的危害极大的瘟疫。为控制非典疫情蔓延,一些地方政府采取了强制隔离等项措施。对此绝大多数公民积极配合,也有极少数公民认为“干涉了人身自由”,是“侵犯人权”,不予配合,甚而逃避隔离。 应如何看待这一现象?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学家、国家法官学院院长郑成良教授,社会学家、吉林省社会科学院院长邴正教授。两位专家指出,防治非典,有赖于科学,也有赖于政府和公民的法律意识、公共意识。只有全社会都在法律的规范、约束下有序行为,把防治非典的斗争纳入法治轨道,才能保证各项防治非典措施的落实,保障防治非典斗争的胜利。 对非典病人、非典疑似病人强制隔离,并非“干涉公民人身自由”、“侵犯人权”,而是于法有据。 郑成良教授指出,国际上很多国家都有※“紧急状态法”,这项法律规定,当整个国家或某个城市发生战争、叛乱、骚乱、地震、瘟疫等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事态时,可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权利,包括人身自由都将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国尚没有“紧急状态法”,但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这项法律规定在发生瘟疫的状况下,对疫区的公民的自由、权利进行必要的强制性限制。全国人大已将非典列入“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的范畴。“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按照这一款规定,政府对非典病人、疑似非典病人进行强制隔离、治疗,是政府为切断非典传染源,防止其蔓延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如果政府没有“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就是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责任,就是违法;公民如果被确诊为非典病人就必须接受治疗,被宣布为隔离对象就必须接受隔离,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就将对其采取强制隔离措施,这并非“干涉公民人身自由”,亦非“侵犯人权”,而是于法有据。实际上,国外所有国家为防治非典都采取了这种强制措施,有的国家对脱离隔离的非典患者甚而采取巨额罚款、拘役等惩罚措施。持这种观念的人其根源就在于缺乏作为法治社会公民应有的法律意识。 公民的权利并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受限制的。当其在行使个人权利过程中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法律就要对其进行强制限制。 郑成良教授解释说,持这种观念的人似乎很有权利观念,其实不然。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并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受限制的。权利观念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依法正确行使、维护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不侵害他人的权利。就是说,公民个人权利的行使是有限度的,是有边界的。个人权利的边界就是不伤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如果公民个人权利在行使过程中威胁、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法律就要对其进行限制。非典的蔓延、传播,对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构成了严重威胁。具有法律意识的公民应意识到,非典病人、疑似非典病人是否接受治疗、隔离,不只是关乎其本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直接关乎他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非典病人、疑似非典病人擅离隔离地区,无疑加重了非典蔓延的可能性,直接威胁、伤害他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对其采取强制隔离措施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这就告诉人们,公民必须增强法律意识,知法、守法,才能做守法公民。 对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性法规,公民也要自觉服从、遵守,将其视为法定义务。 郑成良教授指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为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颁发的通告、决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性法规和行政措施,作为具有法律意识的公民,也要自觉服从、遵守,将其视为法定义务。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等七部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对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出入境口岸加强检疫。交通部还发出通知,要求确保全国的道路通畅,保证人员和货物的运输。那种切断道路的行为,是明显的违法行为。有的疫区采取了对出现非典病人或非典疑似病人的公寓、居民楼进行隔离,要求来自疫区人员到指定宾馆隔离观察,要求进入市区的外地车辆与驾驶员登记;要求从外地返回的大学生到各高校专门设立的留观区观察;关闭包括网巴、练歌厅、录像厅、台球厅、卡拉OK厅在内的所有文化娱乐场所,关闭所有室内体育健身场所等项措施,公民也应主动自觉配合,否则即为违法。 每个公民都是社会的一分子,都应以合作的态度对待公共事务,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不能持不合作的态度,自行其是。 邴正教授指出,持有这种观念的人,和在防治非典的过程中其它一些社会现象,折射出我们社会的公共意识还有待提高。公共意识是指人们对社会公共领域的认识和行为的自觉性。社会一般可区分为个人、政府和公共三个领域。个人是社会的最小的分散的实体。公共领域是每个公民共同需要、共同拥有的生存、生活环境。政府则是维系个人和公共领域关系的中介,是个人和公共领域的维持者、保护者。作为文明社会的公民应意识到,每个公民都是社会的一分子,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公共安全,都应以合作的态度对待公共事务,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对待公共事务、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不能持不合作的态度,自行其是。公民个人不能只要求社会给予他公共安全,而自己却在有意无意之中威胁、破坏公共安全。当前的非典瘟疫是对整个社会的挑战,与每一个公民都息息相关,有赖于公民公共意识的增强和积极的参与:如做好个人防范,搞好环境卫生;有发热、干咳等相关症状的要主动去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如卫生部门要采取隔离措施应积极配合;从疫区进入异地者,应主动向社区、单位报告,主动接受防疫部门的流行病学调查。同时还应积极配合政府落实防治措施,一旦发现周围出现非典相关症状的人,及时劝其去医院诊治,或迅速报告社区和防疫部门。对排除嫌疑、结束隔离和病愈出院的人,给以充分信任,恢复与其正常交往,也是公民具有公共意识的表现。 政府也应加强公共意识,及时有效地加强社会控制,负起维护公共安全、公共事务的责任。 邴正教授指出,政府也应加强公共意识。政府是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对保护公共环境,维护公共安全,制订公共政策,提高公共福利负有主要责任。在这场防治非典的斗争中,政府有责任及时、有效地加强社会控制,负起维护公共安全的责任,负起管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健康、福利的公共事务的责任。尤其是为适应社会进入信息时代,群众知情要求迫切的需要,政府应该在公共事务方面提高信息透明度,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及时发布非典疫情。前一段防治非典的实践表明,政府及时发布非典疫情的做法,十分有利于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沟通,平息谣言,稳定人心,十分有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树立政府良好的公共形象。政府应以此为契机,建立健全公共事务信息发布制度,严惩弄虚作假,隐匿不报。只要政府、社会、个人共同行动起来,在全社会构建起一道预防非典流行传播的屏障,我国定能夺取抗击非典的胜利。来源:人民网 2003年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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