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实行环境保护责任考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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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7日19:15 人民网 | |
人民网广州5月7日电 记者周玉芬报道:为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广东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联合下发了《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今年起在实行新的环境保护考核。考虑到环保工作具有的地区差异性,《办法》规定,采用省考市、市考县(市、区)的办法。 根据《办法》的规定,自今年起,全省统一实行年度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综合替代自1989年、1991年和2001年起分别每年都要开展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城市政府环境保护目标任期责任制考核和市、县党政领导环保实绩考核,并把珠江整治年度任务纳入沿江13个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内容。 根据《办法》规定,考核对象包括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各镇、区党政领导班子及负责人。省、市党委组织部门将考核的结果存入被考核党政负责人的个人档案,并作为评价干部的政绩、评定年度考核档次、实行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党政领导班子及其负责人在年度考核中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考核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表扬;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由上一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授予班子“环境保护先进集体”称号,并给予党政负责人一次性奖励。被考核的党政领导班子及其负责人在年度考核中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考核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上一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为落实珠江整治任务,珠江整治“一年初见成效、三年不黑不臭、八年江水变清”的目标,《办法》规定,签订了《珠江整治责任书》的沿江13个城市,如不能完成责任,该年度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其党政领导班子及其负责人不能参与本《办法》规定的评选先进活动。另外,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并由考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因管理不善造成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取消其当年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评优资格。来源:人民网 2003年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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