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节规范之于文明司法的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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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8日09:01 南方都市报 | |
观察家 据5月7日《法制日报》消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项特殊规定,对于当事人来自疫区的案件,法官及工作人员在信访接待和立案审查听证中,可戴口罩、手套工作,以防止非典传播。 面对传染性极强的非典瘟疫,任何人都有理由、有必要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法官也是人,也会有对于非典的恐惧,对于自身的安全感也会有强烈的诉求,而且,相信公众对法官所采取的必要的防护手段,也会予以理解。因此,不论上级主管部门有无明确规定,非典时期尤其是在办理当事人来自疫区的案件时,法官戴口罩应当是不成什么问题的。但这是不是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这样的规定多此一举呢?显然不是。 有必要出台这样一个明确的规定,是由法官这个职业本身的道德精神决定的。按照霍布斯的说法,担当一定职务的人应当具有这一职务相应的品质。品质是一种内在的东西,品质往往是通过行为加以体现并形成一种形象。因此,法官应有的品质也就表现为特有的形象。法庭是威严、庄重之地,法官是否具有良好的形象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明文规定,法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带徽章,并保持整洁”,其第三十一条又说,“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所以,法官戴口罩与否的实质,是一个关乎司法礼仪,同时也更是关乎法院尊严和法官形象的话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对法官戴口罩是否作出相应的规定,也就体现出是否注重并尊重司法礼仪、法院尊严及法官形象。固然,即便没有规定,非典时期法官戴口罩也无可厚非,但它却无法使我们得到对于司法礼仪及其相关方面的认识,也就无法唤起我们对它们的重视。所以,是否作出规定,这里面有很大的不同。 从规定本身来说,对法官戴口罩作出特殊规定,显示了有关方面对非常时期法官生命安全的具体而微的人性化关怀。而从司法礼仪的角度来说,它是对法官职业精神和职业意识的一种张扬。而不论是哪个角度,它都只是一种很细节化的操作,既是一种细节上的关怀,也是一种细节上的规范。但这种细节的关怀使我们感到更加温暖,细节的规范也使我们能对其背后的宏大命题产生认知。也许真正让我们关注的,正是这样的一种细节。“于细微处见精神”,一个伟大的时代,必然充满着细节的关怀与规范,而社会的进步往往也是从一个个的细节开始的。因此,以规定的形式允许法官戴口罩,本身是一个进步,同时,它也将助推文明司法的建设。 “司法文明”这一理念正在逐渐为社会所关注。司法文明是法治文明的一部分,从内容上讲,包括司法理念、司法理论、司法规范、司法制度、司法的物质条件和司法人员的行为方式等丰富的内容。在文明司法的范畴之内,司法礼仪及法官形象是其有效的构成之一。比如,我国在审判法庭内实行法官穿着法袍、使用法槌,一度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曾说:这项改革举措虽然不是触动体制的大动作,但它引发了对审判职能性质的反思,冲击了传统的司法观念,赋予了法官职业和审判职能以新的含义与形象,推动了司法文明。我认为,吉林省规定允许法官戴口罩的意义,也正在于此。 本报评论员 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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