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应急条例出台及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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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3日09:10 南方都市报 | |
据新华社北京5月12日电,第376号国务院令公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条例》分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与信息发布、应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共54条,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可以看到,在疫情还未得到完全控制的情况下,《条例》的及时出台极具现实意义,这将为今后抗击疫情的工作提供方法上的指导和制度上的保障。 这段时间以来,“抗非”工作在全国如火如荼地展开,各地区通过大量的实践操作积累了许多防治办法和处理经验,从内容来看,《条例》是对这些经验的总结和升华,有关部门必然需要对大量的资料和数据进行提炼和研究,这样谨慎和务实的态度值得肯定。 《条例》的大量条文涉及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和监测问题,把危机的预防提到一种战略的高度,使之成为多部门共同作战,多方参与协调的工作。国家将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创建危机预处理模型,做到临危不乱。这是公共卫生管理模式的创新,在危机尚未发生时充分研究发生公共卫生危机的各种可能因素,事先介入调控,这将有利于化解可能的危机或将危机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小化。 《条例》明确要建立一种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相关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如果有必要,各地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紧急启动,并随着危机的发展对方案进行动态调整。国务院可以立即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这让我们看到了一个灵敏的危机反应机制的雏形,有一个临时协调部门对全局进行把握,行政和社会资源将会快速调动起来,这样的动员体制对于及时控制危机是非常关键的。 《条例》明确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如果发生隐瞒、缓报、谎报的事件,相关责任人和政府主要领导人不但要给予行政处分,还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对于各地区、各部门在危机中所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从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一些地区或部门为了各自的利益互相推委的现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最为可怕的就是行政机关的消极应对和不作为,《条例》的相关惩罚措施是对于这些行为的严厉的威慑。 最值得关注的是,根据《条例》规定,危机爆发后,卫生部门的权限将会扩大。比如卫生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检验和技术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这有助于卫生机构对各地、各部门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察,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统筹和管理,在危机中形成一种行政协助机制,确保卫生部门的影响力能发挥到最大。 《条例》出台及时,体现政府的决心和魄力,增强了我们早日战胜疫情的信心。今后,如果有类似公共卫生事件再次发生,我们将有法可依,完全有可能作出最快的反应,将危机损失和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本报评论员 于平 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A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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