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督查教育收费公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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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3日19:00 人民网 | |
人民网长春5月13日电 记者江山报道:记者从长春市物价局获悉,为维护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长春市、区、县(市)物价、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联合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物价、财政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据悉,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招生的国办小学、初级普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他特殊教育学校(不含省属高等学校),要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在学校(幼儿园)固定显著场所公示经省、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的本学校所有教育收费,对公示的内容、范围和格式统一要求;对委托代收的收费项目要注明委托单位。对自愿交纳的收费要注明。凡有多个办学地点的学校必须在各办学地点实施教育收费公示。 教育收费公示内容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物价、财政部门审核。严禁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的乱收费行为。教育收费公示制可采取多种形式,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清楚方便的原则自行确定。来源:人民网 200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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