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律师执业“十禁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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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4日11:57 人民网 | |
1.禁止私自收案、私自收费行为;2.禁止以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等手段搞不正当竞争;3.禁止律师不在律师事务所办理手续以公民、当事人单位的员工及法律顾问名义从事律师业务活动;4.禁止向司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介绍、诱导当事人行贿;5.禁止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6.禁止出具虚假的法律意见书;7.禁止酒后从事律师业务活动;8.禁止参与赌博活动;9.禁止参与或向承办案件的有关人员提供、介绍不健康的消费活动;10.禁止对当事人做虚假承诺,以获取案件的承办权。 对违反“十条禁止”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一经投诉、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记录律师不良行为档案。 举报电话:0431-2797612来源:人民网 200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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