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公证人员“七不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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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4日12:38 人民网 | ||||
1. 不准工作时间饮酒;2.不准进行不健康的娱乐活动;3.不准收受当事人礼金、有价证券、物品;4.不准接受当事人宴请; 5.不准公证员之间相互诋毁,搞不正当竞争;6.不准以各种名义支付回扣;7.不准出具虚假公证文书。 举报电话:0431-2750158来源:人民网 200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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