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违章闯了祸身为老板要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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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4日17:24 北京晚报 | |
魏晓东 河南省卢氏县一修车厂老板杨某因所雇工人修车时操作不当将人撞伤,被法院判决承担大部分责任。 现年22岁的杨某自1999年起承包了卢氏县城关镇某停车厂的修车车间。2000年2月28日晚上,卢氏县某乡农民陈某将自己的“东风”翻斗车开到杨某处修理。次日早上,陈某司机李某赶到修车车间后,杨某安排工人熊某修车。熊某修车时,和司机李某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突然前冲,将站在车前的郭某撞倒并挤到后墙上。经法医鉴定,郭某的伤情为轻伤,构成10级伤残。后郭某因赔偿问题将停车厂、杨某及车主陈某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1.8万元。 卢氏县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被告杨某的工人熊某在为陈某修车时操作失当,致使事故发生,作为业主的杨某应对该次事故负主要责任;修车时,陈某的司机共同参与,作为专业人员,对修理工的违章行为未予以制止,对此车主陈某亦应负一定责任。遂依法判决如下:原告郭某所受经济损失及伤残补助金共计13459.15元,由被告陈某负担2690元,其余全部由杨某承担,某停车厂不承担责任。(赵富林) 包律师点评:本案中杨某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他作为雇主应当对雇工的职务行为负责。雇主与雇工之间是劳动关系,雇工在工作期间进行的职务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雇主承担。因为雇工受雇主的雇佣进行劳动,在工作期间从事雇主安排的工作,在雇佣过程中,雇主的各项活动最终都必须通过其雇工的职务行为来实现,雇工的行为代表的是雇主的意志,受雇主支配,由雇主承担其风险与利益,雇工在履行职务期间实施的行为后果应当由雇主承担。按照法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本案中,杨某雇佣的工人在工作期间给他人造成的损害,雇主杨某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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