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隆”报刊构成不正当竞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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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4日20:40 人民网 | |
人民网上海5月14日电 上海市二中院日前对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克隆”原告报刊,构成不正当竞争。 1999年11月,《名牌时报》社在上海出版、发行房地产专业报纸《名牌时报――上海楼市周刊》,并以其特有的版面装潢设计,在上海享有较高声誉。2002年11月起,上海街头出现了名为《发展导报——上海楼市周刊》的报纸,无论是刊头、版面、专栏设计,还是广告招商内容,均与《名牌时报——上海楼市周刊》十分相似,足以使读者造成混淆。为此,《名牌时报》社将出版、发行该周刊的《发展导报》社告上了法庭。 上海市二中院经审理查明,《发展导报——上海楼市周刊》的刊头、版面、专栏设计,与《名牌时报——上海楼市周刊》基本相同。其刊登的广告招商内容也一致,只是广告投放热线有所改动。此外,被告将其2002年11月出版的第1期楼市周刊,标注为“第107期”。2002年12月间,被告还先后刊登《谁创办了上海楼市周刊?……》、《2003年:拒绝及盗版》等文章和声明,带有明显违背客观事实、诋毁原告声誉的表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发展导报》社未经许可擅自模仿,足以造成读者对原、被告报刊的混淆。同时,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冒用原告名义进行虚假宣传,以及对原告实施商业诋毁的行为,均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有关媒体上公开致歉,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万元。(包 蹇 梁 宗)来源:人民网 200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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