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漠视了选民的知情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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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7日11:14 南方都市报 | |
推荐 一个已被市纪委“双规”审查的国企总经理,居然参选市人大代表,且在选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当选(《南方都市报》5月10日)。这样的“黑色幽默”,让人听了简直说不清心里是什么滋味。尽管当事各方及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此事的“情理”、“法理”进行了探讨,比如“从法理上来说,‘双规’没有剥夺政治权利,还是可以被选举的”,比如“没有对犯罪嫌疑定性,不代表一定有事,所以当时未考虑把此情况反映到人大”,比如“考虑到梁锋不一定能当选,所以梁锋被“双规”的消息没有在第一时间传给人大方面”,听起来好像都事出有因,可一个最该被关注的环节————选民的知情权,却受到了漠视。换言之,党政部门似乎非常缺少这样的意识。 设身处地讲,假如我是一位负责任的选民,因为我投了梁锋的票,从而使梁顺利当选,我的情绪肯定是极为愤怒的。这是因为,我投下的一票是严肃的、神圣的,是出于我对候选人的了解而采取的理性行为。而“梁锋被‘双规’的消息没有在第一时间传给人大”,则无论有意还是无意,客观上都是对选民、尤其是对向梁锋投票的选民的不负责任,选民感情上是难以接受的。 不错,从法理上说,只要没被剥夺政治权利,人人都可以当选。可如果将这个观点延伸,同样可以理解为,在法庭审理结束之前,别说“双规”,就是收监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同样可以当选人大代表。但不容忽视的是,有被选举权是一回事,能不能做候选人又是一回事,能不能当选更是另一回事。在选举权、候选人、当选代表之间,作为了解并掌握候选人综合情况相对较多的党政部门,向人大及选民提供类似“双规”这样的重要情况,绝对是其义不容辞之责任。 不错,“双规”并不意味着一定有罪。但是,作为选民,我有权知道“某某被‘双规’”这样一条信息。作为选民,我并不一定将“双规”与犯罪划等号,我有可能根据候选人的一贯为人或从其他渠道了解的情况,照样投他一票;也可能仅根据“双规”这一条信息,不再投他的票,这是选民的权利。在这里,难道就为了照顾梁锋“如果‘双规’结果是没问题而被取消选举资格不公平”,就该置选民的知情权于不顾,任由选民蒙在鼓里,不自觉地投出糊里糊涂的一票吗? 马龙生 原载5月16日《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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