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28种费用全部免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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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7日13:47 人民网 | |
人民网太原5月17日电 记者罗盘报道:日前,山西省人民政府作出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对全省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实行减免行政事业性、经营性收费及附加费的政策。 减免的范围包括:餐饮、旅店、旅游业(含旅行社)、集贸市场、娱乐业、航空公司、公路客运行业、水路客运行业、城市公交、出租汽车行业(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 政府有关部门收取上述行业的下列费用予以全部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占道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检测)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内河航道养护费;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垃圾处理费;随水(电)价征收的公用事业附加费;铁路道口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费;“一桥两路”道桥费;劳动管理就业收费中的临时用工服务费;求职登记费和职业介绍服务费;劳动作业场所和特种设备安全卫生检测检验费;民兵统筹费;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城市消防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餐饮业价格等级评审费共计28项。 政府规定,有关部门收取上述行业的下列费用予以减半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服务费;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服务费;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中的锅炉测试费和锅炉检验费共计4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越权出台收取的城市增容费予以取消,今后也不得再收取。省以下越权出台的各种乱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凡用户一次性按季或按年缴纳上述减免范围内的费用,应将规定减免时间内的金额全部予以退还。考虑到山西省“非典”疫情的特殊情况,用户要求退还所缴费用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9月底前予以退还;用户要求抵顶第4季度或2004年所缴费用的,应公告承诺予以抵顶。对按月收取减免范围内的费用,应停止收取。因减免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来源:人民网 200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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