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首例特大捕售野生动物猫头鹰案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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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8日11:14 人民网 | ||
人民网西安5月18日电 记者郑少忠报道:陕西省首例特大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保护动物猫头鹰一案,近日经延安市洛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对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的雷昌文、冯孝全、王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13年和12年,并处罚金15000元、12000元和8000元。 2002年10月2日上午,洛川县公安局林业警察大队接到报案,称洛川县屯里有人要运输一批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猫头鹰。林业警察大队当即部署警力,在洛川林业局门口,从延安至韩城的陕E5452客车上,当场截获了5筐32只活体猫头鹰。 1经过侦查,2000年至2002年10月间,韩城市芝阳镇农民冯孝全,伙同情妇王琳,携现金、铁夹、竹筐等,先后窜至洛川、黄陵等地,纠集10多人非法猎捕、收购猫头鹰共计161只,先后通过延安至韩城的客车运往其在韩城的家中,由其妻张香茹雇车出售给湖北蒲圻市的雷昌文,雷又将收购的活体猫头鹰出售给南方人钟某15只,其余在广州市场出售。 猫头鹰属国家二级珍贵野生保护动物,非法猎捕1只即可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猎捕6只属重大案件,10只以上为特大案件,而此案猎捕数量达161只,涉案人员多达31人,实属罕见。因此,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前介入,快捕快诉,跟踪监督,使涉案主犯很快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其他涉案人员也受到了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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