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SARS”就一定要打狗吗?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0日09:15 南方都市报 | ||||
观察家 SARS的肆虐让我们开始对公共卫生产生了警觉,开始注意改变卫生观念和卫生习惯,比如饮食中的分餐制、房屋通风、勤洗手、禁止随地吐痰等等,但是,现在我们警惕的目光已经越过了人类自身,投向了曾跟人类紧密相处的宠物,比如狗。 据《北京青年报》(2003年5月19日)报道,南京市最近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打狗行动。由于担心狗会传染SARS,5月8日南京市率先出台了“打狗令”:严禁到户外遛狗或将家犬带至公共场所,如有违反,执法部门将坚决予以捕杀。此后西安、长沙、成都等城市也纷纷效仿。 捕杀狗的行动,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争论,有持赞成态度的,也有持反对意见的。赞成者认为:“尽管目前没有证据表明宠物能传播SARS,但是同样也没有证据表明二者之间没有关系。政府部门采取‘打狗’措施是无可厚非的,这样可以避免相关证据延迟出现带来的恶性后果。”反对者也针锋相对:“现在同样也没法证明大熊猫跟传播SARS无关,难道我们就能杀大熊猫?现在已经能证明人能传播SARS,难道我们就能随便杀人?” 显然,对打狗行为的争议已经超出了事件的本身,有助于我们对科学、法律以及对动物的态度认识的深化。 首先,为什么要打狗。南京有关方面认为:“在目前的形势下,有关卫生防疫方面的任何事情都不能疏忽,万一要是因为流浪狗导致SARS传播,这个责任就大了!”其打狗的科学理论基础是狗可能传播SARS。 但是,据新华社5月18日报道,北京市专家一致认为,至今无一例宠物感染SARS;无任何证据显示SARS可以通过犬或猫传播。那么,在无科学根据的情况下,为何出台这项打狗政策呢? 第二,这些执法机关对狗的生杀大权是怎样获取的,即他们执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目前政府方面并没有认定SARS跟宠物如猫狗有关系。执法机关要捕杀狗应该由有关方面按法律程序授权方可施行。2000年,英国、比利时等欧洲部分国家对染上疯牛病的牛进行屠杀是有科学依据的,也是有法律根据的。议会根据科学家的建议,通过讨论投票才通过相关的法律,授权有关方面大规模宰杀并销毁得病的牛。这里有两个方面是值得注意的,一是有科学依据,二是有法律授权单位。现在,南京政府有关方面出台的打狗政策,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授权公安人员和其他行政人员采取上述捕杀行为,而且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也没在SARS“非常时期”授权公安机关对宠物进行大规模捕杀。因此,其执法的合法性是值得怀疑,也是值得警惕的,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若没有法律依据,那么就是非法的,但是,为什么在法治社会还会出现这种非法的执法行为呢? 第三,作为公民的合法财产的宠物是受法律保护的,南京有关方面这种执法侵害了公民的权利,应该受到相关的责任追究。根据《行政诉讼法》,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有义务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显然,目前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形下,捕杀宠物就是侵害了公民的合法财产。 第四,在非常时期,也就是当人类面临灾难的时候,我们是不是就可以随意把人类的朋友比如宠物置于死地呢?铁棍打狗,暴露出了我们人类的野蛮、残忍和血腥。当人类过上富裕、宁静、祥和的生活时,小猫、小狗便成了人类的好朋友,一旦面临灾难,就把责任推卸到动物身上,人类难道就天然地拥有对动物(宠物)的生杀大权吗?现代社会追求天(自然界)人合一,人类与自然界只有达成友好、平等、和谐的关系,才有利于人类的生存,否则,对自然界的功利主义态度将会使人类遭到更严厉的报复。 本报评论员 束学山
订短信头条新闻 让您第一时间掌握非典最新疫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