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被刺死被救人补偿3.4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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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1日17:47 北京晚报 | |
魏晓东 近日,山东五莲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见义勇为被刺死而要求被救人赔偿的案件,法院依法判决四被告对受害人亲属补偿34064元。 2002年,厉某与崔某(女)因谈恋爱未成遂产生报复杀害崔某之念,并购买了剔骨刀等凶器。2002年1月某天晚上,厉某酒后携带自制土枪一支及剔骨刀一把,骑摩托车窜至崔某家,用土枪将屋门玻璃砸碎。崔某与其父母及另一恋爱对象从屋内冲出,大声呼救,厉某持枪、刀殴打四人。该村村民刘某与王某(受害人)等人听到呼救声后,赶至崔某家门口,王某奋不顾身上前劝阻厉某,厉某持剔骨刀先将刘某左胸划伤,又抓住王某的上衣,朝其腹部猛刺一刀,致王某下腔静脉破裂大失血,合并肠破裂而死亡。 厉某被判死刑且无遗产。王某的妻子及儿子将崔某及其父母与另一恋爱对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1096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为救四被告而被厉某刺杀身亡,四被告对王某的亲属应进行补偿。原告要求被告补偿51096元应部分支持,四被告互相承担连带责任。(胡科刚) 包律师点评: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当受到弘扬和鼓励,当然更不能让那些见义勇为的勇士受到经济损失。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在该条规定的情况下享有赔偿请求权和补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是“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人,即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又受到了损害的本人。法律一方面明确了应由侵害人对见义勇为又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确立了受益人在一定条件下的适当补偿机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条的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在此种情况下,一方面给予受害人最大限度的法律救济手段和方法,使其能最大限度地弥补其损失;另一方面,受益人补偿是受到多方面限制的,如果侵害人有能力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就不存在受益人补偿的问题,受益人补偿实质上在弥补赔偿不足之部分。但总的精神,是尽最大可能弥补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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