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职工因生产事故死亡火化须持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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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1日18:28 人民网 | |
人民网长春5月21日电 记者江山报道:5月19日,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加强生产事故死亡人员尸体火化管理的通知》,职工因生产事故死亡火化须持证明,这是为防止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生产性死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责任人采取多种非法手段转移尸体,逃避法律责任现象的发生而采取的措施。 《通知》中对加强生产性死亡事故发生后的尸体火化处理工作作出以下要求: 一、长春市区域内的各企事业单位发生生产事故出现的职工死亡,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长春市公安局、长春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的长春市政府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后,由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出具《因工死亡证明》,方可对尸体进行处理; 二、长春市区域内的各企事业单位因在生产事故中的死亡人员(包括在生产现场死亡后遗体运送到医疗、殡葬单位停放及因工受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遗体火化,必须持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签发的《因工死亡证明》,医院方可办理《死亡通知书》,然后办理殡仪馆火化和户口注销手续; 三、长春市区域内各医疗机构(含各类医院)要严格按《通知》的规定和条件出具《死亡通知书》,对生产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或企事业单位职工死因不明的,没有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签发的《因工死亡证明》,不得办理《死亡通知书》; 四、未经长春市政府事故调查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具有关证明,或转移、火化生产事故中死亡职工尸体,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五、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将对事故隐瞒不报、私自处置生产事故死亡职工尸体等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本规定从5月19日开始执行。来源:人民网 200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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