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业应该理性对待客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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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3日09:44 南方都市报 | |
观察家 近日有关深圳报业集团封杀南方都市报的谣言,令人反思传媒业和客户的关系这一重要问题。 在现代市场竞争社会里,广告是贸易的引擎。如果缺少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参与,贸易活动将难以开展。因此,世界上知名的大企业都重视与传媒之间的合作关系。然而,从历史上来看,经营者与传媒之间的关系并不顺利,店大欺客,客大欺店的现象屡见不鲜。一些知名企业在成长阶段都曾经遭遇过传统媒体的冷眼,而一些后发的传媒在初创时期也曾经受到过知名企业的冷遇。如何处理转轨时期传媒与商业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当前中国各界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首先,在我国相对于充分竞争的广告业而言,传媒业是一个尚未完全开放的行业。尽管传媒业内部也有竞争,但相对于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主来说,有限开放的传媒远远不能满足它们投放广告的需要。因此,一些拥有独占地位的传媒可能会“店大欺客”,给一些想要发布广告的客户设置不必要的门坎。这种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当然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行政规章中更明确指出,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及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属于限制竞争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传媒业虽然不属于法律上所规定的公用企业,但它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按照执法机关的解释,传媒业属于典型的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因为传媒业是属于从事特定服务的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其市场准入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特别限制,并且在相关的市场上独家经营,没有充分的竞争,用户对其提供的商品具有较强的依赖性。事实上,我国一些地方性法规已经将传媒业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地方法规的调整范围之内。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的介入,可以有效地保护处于成长中的企业,维护一个地区内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应该看到,目前中国的传媒业面临着价值观念转型和市场竞争的双重压力。如果传媒放弃了一贯追求的现代价值观念,背离了市场自由竞争精神,依靠独占的优势地位,画地为牢,限制竞争,其结果必然会被淘汰。 相对于发达国家的传媒业而言,中国的传媒业还处在逐步发育的阶段,市场准入的限制和资源分布的不平衡性决定了一些传媒具有市场独占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外地资源进入本地市场开展充分的竞争,是克服当前弊端的根本途径。在资源的配置尚未到位,独占经营的局面还未完全打破之前,必要的政府干预和法律监督是实现传媒之间良性竞争的必要手段。如果传媒利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损害客户和竞争对手的利益,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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