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媒体的沉默是一种关爱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4日10:31 南方都市报 | |
5月23日《江南时报》报道:在兰州市某事业单位工作的女青年小青将自己男朋友的名字文到了自己身体的隐秘部位。可是,她和她的男朋友并没有步入婚姻的殿堂,在她和男友分手半年后,在2003年的春季,她和另外一个男子组成了家庭。婚后不久,她的丈夫无意间发现她的身体上竟文有前男友的名字,两人的婚姻生活便蒙上了阴影,后来发展到婚后不到一个星期便开始分居。两个人都不愿意打冷战,便协议达成离婚。 离婚本该是低调的窝心事,协议离婚就是不愿张扬,可这桩协议离婚为什么会在媒体上披露了呢?其中的原因不得而知。但是,媒体作为社会公器,应牢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良知,对可以行使的采访权进行合理让渡,不应该刊发这样的新闻。 这个小家庭之所以破裂,是因为丈夫不能容忍妻子身体的隐秘部位文上了前男友的名字。我们也许可以这样认为,作为个人,他把妻子当作私有财产,认为那个文身是对“夫权”的侵犯,要求与妻子离婚,别人也不好议论什么。媒体把这作为新闻来传播,尽管是忠于事实的实录,起到教育、警示他人的效果,而这种效果恰恰是反面的,无助于对女性权益的尊重。 媒体刊登这则新闻,是对隐私权的侵犯。妻子身体的隐秘部位文有前男友的名字,这只应丈夫知道。丈夫因此提出感情不和跟她离婚无妨,但不可以公开这一个人隐私。即使丈夫素质不高地公开了这个隐私,媒体也应规避这桩侵犯个人权利的新闻,让它胎死腹中。这则新闻刊登后,已离婚的这位女性将如何面对人世?抓住一个新闻看点,却毁掉一个人的声誉和将来,这难道是公器能做的事情吗? 像上述事件,一个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良知的记者怎样做才是理性的,其实不言而喻。是的,尽管有些事件极具新闻兴奋点,但由于曝光它则可能对社会不利、对个人有害时,媒体从业者就应当选择沉默,让渡手中的采访权。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也需要这样的权利让渡。 成彪
订两性学堂,打开性爱心门,赢取彩信手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