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动物是基于SARS还是福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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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6日09:04 南方都市报 | ||||
近日我国关于SARS病毒起源的研究,使人们明晰地知道了两件事,其一,SARS病毒来源于野生动物,其二,与家畜家禽及宠物无关。进一步的,它也使人们明晰地知道,被人类大量而无节制地捕杀、吃食的野生动物正在以一种极端的方式“反哺”于人类,对此,人类应当有足够的忏悔;与此同时,另一种忏悔也不可回避,那就是在SARS病毒来源未明之前,一些地方对家养动物如猫、狗的“虐杀”。 当科研表明SARS病毒来源于野生动物之时,我为人类抗SARS工作取得的这一个进步感到高兴,但老实说,我还有一种更大的庆幸,那就是野生动物有福了。但是,这是一种多么让人苦涩的庆幸,假如动物有知,它们也将是多么无奈。是的,我们从此也许会“保护”野生动物,然而这竟是一种别无它法的选择,甚至可以说,它不是人的本意,而是野生动物“尽力争取”的结果。而我们从此也将重新以友爱的目光看待那些猫啊狗啊之类的动物,但它们是否真的相信不会有一天,人类再次翻脸无情?这样的一种苦涩和无奈,表明我们从来不曾对它们的生命或生存真正予以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其根本,是一个动物福利问题。 事实上,不论是野生动物,还是家养动物,都面临一个是否享有动物福利的问题。目前世界上已经有许多国家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动物福利法规,保护动物、为动物福利立法,已经成了一种国际趋势。国际上普遍承认动物有五大自由: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享有生活舒适的自由;享有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威胁的自由;享有生活无恐惧和悲伤感的自由;享有表达天性的自由。显然,我们对野生动物的捕食、对家养动物的虐杀,不是保护动物福利的,而我们今天的这种“保护”及“宠爱”,同样不是基于动物福利的。 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在1988年出台的,它虽然明确了野生动物的法律地位,但其法律规定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的目的,只是为了更好的利用(吃算不算一种“利用”?),这事实上把野生动物和人的关系放在了一种从属的关系上。而对于动物福利的关注,目前仅有《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有望增加这一章节(2002年11月18日《北京青年报》)。而除此之外,我们没有一部更为明晰的、包括所有动物在内的福利保护法规。 当然我们不能说,有了必要的法条,动物的生命、生存就有了保障,就福利化了。但有一点却不容回避,这就是一个国家的国民对待动物态度如何,在某种程度上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 杨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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