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香烟保质期案败诉的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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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6日09:04 南方都市报 | |
一家之言 据5月24日《南方都市报》载,深圳市民肖文全以国内香烟外包装上均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为诉因,认为侵犯了其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一举将“白沙”、“玉溪”香烟的生产厂家长沙卷烟厂和昆明卷烟厂告上法庭。法院以“国家法律对香烟的保质期没有明确规定”为由,当庭驳回了肖的诉讼请求。在我看来,这样的败诉本身就具有某种“科学实验”的社会意义。某种程度上讲,法律永远都是一个“半成品”,它正是依靠这一次次的“实验”失败才逐步走向了完善。 记得当时媒体报道此案时,有法律专家曾鄙夷地指出,中国某些人似乎患有“诉讼幼稚症”。大意是说,国民的权利意识在当前民主与法制建设过程中逐渐得到增强,他们敢于主张个人或集体权利,这是好事。但他又“不能不指出”,有一些个人权利主张得实在幼稚,往往是以情感或道德上的判断为依托就提请诉讼,这种动辄诉诸法庭的行为,恰恰证明了某些人法律意识淡薄。应该说,这位专家此番理论也不是没有一点道理,法律的确不会为一般情感和道德所左右,法律没有禁止的做法即视为合理,这一点不管对于消费者还是商家都是平等的。但我们也必须要清楚一点,法律的最终目的则是为了最大化地体现公正,而由于种种原由,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事物并不一定就是公正的,一件事虽不违法,但如果它显而易见地违背了公理,伤害了人们的基本情感和道德,那么这个法律就有可能需要得到修补———这其实也正是一些法律从有到无(如非典时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增补或削减一些现行法律条款而逐渐细化的原因。 正所谓“失败乃成功之母”,今天肖文全们以自己的行为“暴露”出了法律固有的盲区和漏洞,很显然,这种“幼稚”在推进着我们的法律走向成熟!高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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