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受赠 南京一对夫妇离婚“共有财产”不共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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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6日14:59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5月26日电 近日,南京市离婚女性郝某真正体验到了新婚姻法框架下夫妇间共同居住的房产,夫妇离婚后,双方不一定共同拥有的“滋味”。 据南京晨报报道,郝某不能共同拥有婚姻期间丈夫获赠的财产,系新婚姻法颁布以来,江苏省首例离婚夫妇不再共同拥有婚姻期间所获财产的案件。 郝某与杨某均系南京市人,1990年10月,他们举行了结婚仪式,1994年3月,他们的女儿降临到这个世界,后因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遂于去年下半年提出离婚。 郝某与杨某婚姻期间所居住的房屋系杨某父母的,1991年11月,杨的父母立赠与书,将该房赠与杨某,1992年杨取得该房产的产权证,1996年,杨取得了该房产的土地使用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就郝某提出的“婚姻期间,丈夫所获财产应视为夫妇共有”这一要求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最终依法认定:虽然杨的父母赠予杨的房产时间发生在郝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公证赠与书明示将房屋赠与杨某,因此此房应视为杨某个人财产。 南京市法律界人士孙国根先生认为,法院此番判法是有依据的,他们主要参照了新婚姻法中第17条与18条的有关规定:继承与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妇二人拥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除外。这说明新婚姻法更加细化,更加原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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