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不吃野味”立法不宜操之过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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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7日14:07 人民网 | ||||
科学证明,动物SARS样病毒是人类SARS病毒的前体。这意味着在中国肆虐的非典病毒可能直接来自野生动物。这一科学发现,更加加强了人类对野生动物的敬畏和恐惧,全国各地迅速封杀头号元凶果子狸。广东则更是先行一步,已经将不吃野味写入法规。 据《羊城晚报》报道,于5月26日上午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草案)》增加了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不吃野生动物,切断由动物引 一是某一事项是否纳入法律规范调整范围,主要取决于这一事项所反映的社会关系是否成熟。就野生动物与SARS病毒的关系来看,我们仅仅从蝙蝠、猴、果子狸以及蛇等数种动物体内检测到冠状病毒基因,已测出的病毒基因序列与SARS病毒的基因序列完全一致。而病毒的系统详细鉴定以及动物中的SARS病毒或类SARS冠状病毒是如何引起人类发病等问题,正在进一步研究中。这说明,人类与携带病毒的野生动物到底是什么关系,应该保持什么样的关系,都远未弄清楚:仅仅是不吃吗?能否观赏他们或者其他近距离接触?或者将来的研究成果会不会让某些野生动物成为第五害、第六害,人类要不要象对待过街之鼠一样对待它们?是否所有的野生动物对人类都有这种危险性?所有的野味都不可吃吗?这些都是未知数。因此,可以断定,这方面的社会关系(实质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还很不成熟。过早地进行相关立法,往往会造成法律规范的针对性不强,稳定性差。 二是从立法技术上来看,由于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不成熟,会造成法律后果的无所适从。因为完整的法律规范既包括行为模式,又要包括法律后果。没有法律后果的行为模式,必然影响人们的遵守和适用。从草案规定的模式看,不吃野味属于义务性规范。违反义务性规范,是不履行法定义务,必然会带来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因此,就要求法规必须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法律责任的大小应由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同样,由于目前我们对野生动物给人类造成的危害方式及危害程度尚不明了,因此,也就难以确定吃野味的法律责任。如果一种行为模式没有相应的法律后果作后盾,那么这个行为模式最后也只能沦为道德要求。其效力会大打折扣的,从而失去了法律规范的价值。 其实,我们完全有时间耐心地等待科学研究的进一步成果,没必要过于急躁地进行不吃野味立法。因为,由于人们对非典的巨大恐惧,当他们知道非典病毒可能来源于某些野生动物后,必然会保持对野生动物的敬畏和排斥,会主动保持适当的距离,自觉排斥食用的。近期内不进行这样的立法,也不会产生更大的不良后果。 人类在防治非典克服陋习的过程中,不可否认法律的应有作用,但我们也应注意防止和克服立法急躁症和立法崇拜倾向。前者是不顾条件是否成熟而盲目立法的表现,后者则是法律万能主义的集中表现。为此,笔者认为,由于人类对非典病毒与野生动物病毒的关系认识有限,为使立法更具科学性和针对性,不吃野味立法不宜操之过急。 (作者: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学副教授)来源:人民网 200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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