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碰撞:《人名规范》拟出台 起名不可太冷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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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8日00:29 人民网 | ||||||||||
为了显得有文化,一些父母在为孩子起名时,精心从《康熙字典》里找来的富有含义的生僻字,这也成了城市信息化进程中的瓶颈。为此,国家语委甚至要出台《人名规范用字表》,给那些起名喜欢剑走偏锋的人士戴上紧箍咒。 在2003年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全委会上,上海市教委语言文字管理处处长孙晓先在接受文汇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这些生僻的字常常是普通汉语字库里所没有的,在做社保卡、身份证时,甚至在出入境时,都会遇到问题。 在信息化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生活中,这些方块字违反了信息社会简捷、便利的特征,成为信息化的瓶颈。尽管有关部门正在做生、冷僻字字库,但是面对不断冒出的更为生、冷僻的字,人力物力的投入是惊人的。 以后父母给孩子起名字将要受到规范的限制?笔者觉得出台如此的人名规范是对公民自由姓名权的非法干预,虽然法律明文中没有自由姓名权这种提法,但这是传统文化沉淀在世俗社会一个基本的前提和习惯:每个公民都有自由地从传统文化中汲取姓名资源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应该受到限制,生僻字当然属于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传统文化中许多非常有内涵的生僻字都正走在消亡的边缘,恰恰是姓名的传播让他们在民间还有那么一点点生命力。 当然了,人名规范最大的问题倒不在于他干预了公民的自由姓名权,而是从一个侧面暴露出了社会中许多公共部门的管理惰性。 确实,姓名中的生僻字给信息管理带来了不少麻烦,但这些麻烦恰恰是管理部门应该承担的。到底是姓名中的生僻字,还是管理能力的滞后成了城市信息化进程中的瓶颈?姓名中沾生僻字是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有的习惯,城市的信息管理随着时代的进步应该充分地消化公众的这些习惯,比如说充分地增加生僻字库、积极地提升系统信息识别能力等等。时代不断进步,是让管理跟上时代,还是让时代来适应管理呢?显然,应该是管理不断跟上复杂的社会变迁,不断通过管理技术创新来适应社会秩序的调整。于一这个名字最简单不过了,也非常方便管理,可是,社会不是于一这么简单。 相关部门应反思一下,这人名规范到底需不需要? 我们国家早在建国初就确立了语言文字必须标准化、规范化的目标,尔后又提出汉字规范化、标准化必须要作到四定:定量、定型、定音、定序。 2001年,出台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提出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将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纳入法制轨道。这就意味着生产、生活中的一切语言文字行为都要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标准,人名用字使用最为频繁,自然也不能例外。 生冷、孤僻汉字与信息社会的要求格格不入,自然应退出历史舞台。曹先生对传统文化中许多非常有内涵的生僻字都正走在消亡的边缘感到惋惜,体现了语言文字方面知识的无知。认识众多汉字需要功夫,所以也就觉得认字多是一种水平,一种文化,可以作为卖弄的资本,所以孔乙己津津乐道回字的四种写法。语言学有一条经济原则,就是用最少的编码传达最大的信息量,一般不会允许只形体不同、而意义、用法完全一致的字、词存在。所以众多汉字中异体字就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国家出台法规、政策,规范语言文字行为,正是尊重语言发展规律的体现。 姓名权是公民人身权的一种,但若说人名规范是对公民自由姓名权的非法干预,则有点武断了,曹先生既然知道法律明文中没有自由姓名权这种提法,何以作出了每个公民都有自由地从传统文化中汲取姓名资源的权利的法律解释?你难道不知道对待传统文化,需要用扬弃的态度么?是精华当然要吸取,是糟粕应毫不留情的摒弃,仅仅为了从姓名的生僻字中读懂了不少历史的一点有限意义,就对《人名规范用字》提出质疑,是否有点强词夺理?绝对自由是没有的,取名也是这样,必须在国家法律、法令许可的范围内,国家已经颁布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提出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你还要为取名用生僻字鼓与呼?这就是你的取名观? 至于说到从一个侧面暴露出了社会中许多公共部门的管理惰性,那简直就是在消解法律、法规的积极意义。按曹先生的逻辑,法律法规都体现管理惰性,那还要法律、法规干什么? 这让笔者想起了另一则新闻:埃及1.2 万人集体申请更改响当当的姓名,这工作量之大,也不亚于那些生僻姓名带来的麻烦,但埃及政府照办了。这两则新闻反映出来什么问题呢? 民政部门为某个人的姓名登记,实际上提供的是一种公共服务。尽管这种服务可能会给政府带来更多的工作和负担,但这是把社会公平细节化的一种必要手段。 姓名权看似事小,但牵涉到千家万户,这种权益并非是某个个人、组织或单位的专用品,而是所有公民可以分享的公共产品。国外之所以对个人姓名权管理放得很开,甚至允许人们选择各种希奇古怪的名字,就是基于尊重公民对姓名的自由裁量权。 制度的改革关键是观念的创新,对于我们的职能机构来说, 现代公共服务的理念和角色还没有充分确立,对相关的知识和工作程序及法律也缺乏足够准备,对社会需求和利益的体察还存在相当的盲区。 正是这种状态,使某些职能机构常常根据惯性思维,将来自内外部的社会压力,理解为一种出轨,只能用行政条令的方式来禁止。这种理解不仅将遮蔽政府对自身公共组织理念和角色进行大胆转型的必要性,而且可能把政府职能引向一种简单化的我管你从思维模式,这其实无益于社会文明的进步。 编辑留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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