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闻四川归还艾滋病患者结婚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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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8日09:11 南方都市报 | |
据《天府早报》5月27日报道,最近修改的《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修正案(草案)》取消了艾滋病患者以及病毒感染者不能结婚的规定。1995年颁布实施的该条例曾规定,民政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对申请人所持的婚前医学检查报告进行审查。对艾滋病、梅毒、淋病病人及感染者未治愈的,不予登记。 四川省人大此举,令人欣慰。首先,这是尊重公民权利的体现。毫无疑问,结婚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凡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结婚条件,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结婚的权利。只要符合结婚条件的公民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就应当予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有患有医学上不适合结婚的病种的人才不能结婚,而艾滋病不在此列。 同时,这也是尊重科学的体现。毋庸置疑,四川省人大当初立法禁止艾滋病患者结婚的初衷肯定是为了防止艾滋病的传染。事实上,和患有艾滋病的人结婚并不像有些人想像的那样可怕,医学专家认为,若双方采取必要的预防传染的措施,就能避免夫妻间的传染,所生育的孩子被感染的可能性也很小。既然如此,有什么理由不让艾滋病患者结婚呢? 更重要的,这是地方立法自我规范的体现。众所周知,对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为可行。既然《婚姻法》没有规定艾滋病患者不能结婚,就意味着他们依法享有结婚的权利。同时,根据下位法不能违背上位法、地方性法规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立法原则,《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规定艾滋病患者不能结婚,显然缺乏法律支持。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像这种情况,应当对地方性法规予以修改或撤销。 《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是1995年颁布实施的,而《立法法》是2000年发布施行的。在立法尚无法律可循的情况下,出现一些立法上的不合法现象情有可原,但在《立法法》出台之后,就必须严格依法对立法进行规范,坚决纠正过去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四川省人大此举正是对地方立法的自我规范。 笔者之所以说这种自我规范更重要,是因为目前这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部门规定不合法而又迟迟得不到纠正的情况多有存在,这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建设中一个大问题。 《立法法》的总则中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法的统一。不难想像,如果法律法规之间不统一,甚至打架,依法必然混乱,法治也就无从谈起。所以,为法制建设计,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的制定者应当立即行动起来,依照《立法法》的原则要求,对照上位法的规定,全面地排查各自出台的法规、规章,若发现有超越立法权限或者不合法的规定,就必须立即着手修改或撤销。 本报特约评论员 盛大林 相关报道见今日A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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