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顾叔婶三十载 遗产理应有一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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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8日16:05 北京晚报 | |
日前,河南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侄子赡养叔婶30余年,叔叔去世后,侄子申请分享遗产案。 李老汉系该市山城区人,生前5个子女均在外地定居。自1970年以来,李老汉及其续弦的衣食住行、求医问药护理等费用均由侄子李某承担。李老汉的5个子女都曾多次给李某来信表示感谢并许诺其父亲的遗产也有李某的一份。 2000年李老汉去世,也由侄子料理后事。但在分配李老汉的遗产时,其5个子女却将李某排除在外。7万元遗产5个子女每人14000元均分。李某不服,将5兄妹诉至法院,以对被告父母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分享其遗产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李某虽不是被告的法定继承人,但原告对被告父亲生前及其继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被告的信件及证人的证明材料为证,事实足以认定。法院对原告要求分享遗产的要求予以支持,判令原告分享遗产10000元,由被告每人退还原告2000元,案件受理费610元由5被告均担。 包律师点评: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同时,没有赡养义务的亲属之间也要相互扶养,并且针对这种扶养的情况,法律在遗产继承方面也专门明确了扶养人享有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本案中,由于李老汉及其续弦的衣食住行、求医问药护理等费用均由侄子李某承担,这表明李某为老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应当认定为承担了主要扶养义务,加之李老汉的5个子女许诺其父亲的遗产也有李某的一份,人民法院据此进行了判决。另外,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魏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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