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说话:再谈“不吃野味”入法不宜操之过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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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30日00:53 人民网 | |
笔者曾于5月27日在人民网观点频道网友说话栏目发表一篇题为《将不吃野味立法不宜操之过急》(以下简称《拙文》)的评论稿。5月29日高立学先生在《齐鲁晚报》发表题为《禁食野味怎么就不能立法》(以下简称《高文》)的评论,对笔者文中观点给予了批驳,笔锋犀利,当头给了我三板斧,差点昏了过去(玩笑话)。既然有人挑战,当然也应容我还击,因此,笔者还想就不吃野味入法不宜操之过急的问题再罗嗦几句。 其实,这几天我也曾在其它媒体上看到为不吃野味入法摇旗呐喊、叫好助威的文章,有人撰文指出,不吃野味已立法,不信管不住我们的嘴。笔者读后顿生几多惆怅之感:人们过高地寄希望于立法,有时到了一种盲目的地步。笔者认为在有些人的心目中确实存在一种立法崇拜倾向,甚至有时不问青红皂白,一听到立法就高兴,就禁不住要欢呼雀跃。这未必比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无用论进步多少。因为这种对于法的态度仍然是偏激的和不理智的。最近,有论者在报上大声疾呼呼吁立法不如教人守法,我完全赞成这种观点,这才是当前对待法律的理智态度。笔者也曾撰文指出,要重视运用现有法律法规,其实就是这个意思。此为补充意见之一。 补充意见之二,《拙文》的立意并非反对将不吃野味制定为法律规范,而是感觉目前仅在地方性法规中加入一句不吃野生动物为时尚早,起不到法律规范的作用。并非《高文》所说的不能立法,概念不能偷换。因为据立法部门的人士解释,这一规定仅为提倡性和倡议性的规定。将提倡的事项以义务性规范的形式确认下来,必然会出现两个不同后果:一是形同虚设,如一纸空文,损害法律本身的尊严和权威性;二是将违反这一规定的处罚权完全无限制地,并且不默示的情况下授予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造成任意执法、滥用权力,管理相对人则找不到法律救济的合法途径。 补充意见之三,过高评价广东的这一做法,是脱离实际的。没有法律后果的行为模式,就等于失去了法律强制力。列宁曾经说过,没有国家暴力作后盾的法律只能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而已。试想,《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定实施多年,广东野生动物交易市场竟然如此兴隆,如此发达,其中不乏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有严厉制裁措施的法律规定尚不能有效执行,那么一般性的提倡性规定的效果会是怎么样的,还用说吗? 补充意见之四,《高文》用宣布SARS病毒当天仍有食用野生动物的情况否定笔者对民众自觉抵制的看法,我认为根据也不是很充分的。因为,一是人类的任何习惯都是有惯性的,不能奢望一夜之间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二是不能排除经营者为了减少损失将已经购来的野生动物出售的可能性;三是消息虽经媒体公布,也不能认为每个人都在同一时间知道了这一消息;四是即使存在明知故犯的情况,也是很正常的,因为几千年来不仅法律规定杀人要受到严厉惩罚,而且民众也都有杀人者偿命的朴素意识,但杀人者仍然时常出现,特例不能说明普遍问题。 补充意见之五,其实谈论这一问题,与站在人的立场还是站在动物的立法上无关。因为无论站在谁的立场上,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实施法律,而不是作秀,法治理论认为,有法得不到实施时,它对法律权威和尊严的伤害远远大于无法。 最后感谢高先生的指教。事实不辩不清,问题不辩不明。笔者的以上几点补充,不知您能否满意,也许由于表达水平有限,仍然让人糊涂。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作者为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学副教授) :将不吃野味立法不宜操之过急来源:人民网 200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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