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赔偿探索司法新理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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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31日10:41 南方都市报 | |
视点 甘肃兰州的王铎与康金霞系夫妻关系,在一起家庭纠纷中,王铎将康金霞左眼打瞎。法院判决王铎赔偿康金霞医疗费、伤残鉴定费、伤残补助费共计8408元。(5月30日《兰州晨报》) 2001年全国人大三审通过婚姻法修正案,对于“家庭暴力”现象做出了明确规定:不再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而是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但遗憾的是,从“新婚姻法”来看,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经济赔偿基本还限定在夫妻离婚这一范畴内,而对于婚内赔偿仍然存在诸多棘手之处:丈夫对妻子施暴造成身体损害,如果按照《民法》规定,妻子可以获得经济赔偿,但是夫妻财产一般都是共同所有的,这就使得法院对施暴者的经济制裁往往无法落实到位。 甘肃兰州的首例婚内赔偿案,开启了对婚内家庭暴力实施经济赔偿措施的先河,它昭示着司法界对于婚姻法的司法实践探索也进入了更加细化、更加符合社会实际的阶段。 对于司法界婚内经济赔偿争议的最大症结————夫妻财产共有,赔偿“也就没有实际意义”来说,其实也有解决之道。综观20年来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变化、新问题,较多地反映在财产关系上。80年代前家庭财产数额小、关系单一,而现在不仅数额大且形式多样、关系复杂,由此还出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新情况。也就是说,夫妻的共有财产确认是一件“技术难度”很高的事情,法院也无法完全保证对共有财产分割的百分之百准确性,或者说,即使能确认各种隐性财产也需要花费法院大量时间、人力和物力。而法院通过启动赔偿机制,明确施暴者应履行的法律义务,这也就是用司法支付成本较小的民事赔偿手段“替代”了司法支付成本较高的财产分割手段,达到殊途同归的效果。 另一方面,从法理上分析,赔偿是分割财产以外的民事责任形式,虽然它是以财产支付并大多以少分或不分财产为外在形式,但绝不等同于财产分割。兰州法院在审判中明晰了两者之间的区别,这就强化了婚姻法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制裁性、惩罚性,也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回眸婚姻法不断修正的历程,我们不难从中感受到社会制度和观念层面的文化冲撞以及私生活领域社会控制模式的嬗变。而此次兰州“婚内赔偿”案件,又给了我们诸多启迪。张平 本版言论不代表本报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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