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说“弹劾法官”,暴露出时评的草率和浮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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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31日12:52 人民网 | |
时下,磐石市法院“弹劾法官”事件,可谓是媒体评论的热点。笔者认为,不管磐石市法院的初衷如何良善,但我们必须弄清《磐石市人民法院关于对干警实施不信任弹劾的暂行办法》是什么性质?难道它的效力能超越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法律之上?即能够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我认为“弹劾法官”不仅小题大作、多此一举,而且,磐石市法院的做法严重违法,必须立即叫停。“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对此事件,笔者的态度明确而又坚定。 评论必须基于事实,否则,皮之不存,毛将无附,从而失去评论的前提和意义。笔者认为,在我们就“弹劾法官”事件前,最需要明确的是这位被“弹劾”的法官到底是什么职务?从目前的报道来看,王学彬是磐石市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已是不争。因为,尽管,此前也有称其职务是“助理审判员”的报道,但我们必须明确此次“弹劾”,绝非是免去王学彬“审判长”或者“助理审判员”职务。因为这两个职务仅由法院院长决定,犯不着标新立异、消耗如此成本,搞什么“弹劾”。 在此基础上,我们不妨看一下5月28日的《江南时报》。盛大林先生的观点是:“弹劾法官”是不违法的。在该报中,盛大林在其《“弹劾法官”不违法》一文中如是说:不再担任审判长并不在“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之列。因为“审判长”(包括“审判员”)并不是《法官法》中所说的职务,它只是法院内部的一种工作岗位安排。法院的院长、副院长需要人大“经过法定程序”任免,但审判长、审判员则由法院指定。法院决定谁不再担任审判长,只是内部岗位的调整,而不是“处分”。所以,“免去审判长职务”之说并不准确,或者说,此“职务”与《法官法》所谓的“职务”不是同一概念。 无独有偶,5月30日《中国经济时报》又刊载了陆钦《评论切忌自设靶子——谈“弹劾法官程序”》一文。在文中,这位评论者说:更准确的理解应为这位法官被免的是“审判长”一职,但他还是法官,怎么评论者就理解成了免的是“法官”之职,是新闻语焉不详吗?和法官任免程序不一样,人家法院自己偏偏还就有决定审判长的任免权力,批评其他一些认为此举是“绕开法律程序”评论者,看来也是没看过这个规定。 真不知他们评论的是哪门子事?说实话,这两位评论者的评论纯属武断外行,他们都以为此次“弹劾法官”,就是“免去审判长职务”,真不知此说何来?并且两位评论者自以为是,还批评别人的“不是”。 盛大林在其文中,除了说“审判长并不是《法官法》中所说的职务,只是法院内部的一种工作岗位安排”外,其余的评论基本没有什么正确可言。陆钦的评论也是如此,自己错了浑然不知,还一味地批评那些认为此次“弹劾”是“绕开法律程序”的评论者,“没看过这个规定”。真是知其一,不知其二。不得不说,由此事件,充分暴露了目前时评的草率和浮躁。 试问:怎能说审判员“并不是《法官法》中所说的职务”?审判员怎能仅由“法院指定”说了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这就是法官任免的“铁律”。除此之外,别无选择。 再看一看王学彬的副庭长职务,这里,两位时评者的评论水平,实在是严重误导公众。 笔者并非苛求盛大林先生精通法律,要求其“全才”、“通才”,但作为一位媒体从业人员,尤其是一位在全国有影响的时评高手,如果连基本常识没有搞懂,评论的基本前提没有弄清,便匆匆发表外行且武断的时评,不能不说是憾事。我的意见是:“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评论者自己没有弄明白或者说不清楚的,还请暂先别说,尽管你有自由的话语权。毕竟自己乱说一通事小,误导公众事大。 说实话,此次有关“弹劾法官”的新闻,也的确存在表达不全、语焉不详的毛病,但即便这则新闻存在瑕疵,但如果我们细心周密,也能推断出王学彬最起码也是一位必须经由权力机关任免程序的法官,即审判员、副庭长或庭长之其一,又怎能妄下“弹劾法官”,就是弹劾“审判长”这一轻率的结论? 评论需要前提,尤其是有关法律的评论,更需要必须的事实真相,需要基本的专业知识,需要应有的分析判断,只有这样,才能称其为评论,成为一种理性和力量,也才能达到评论的意义。否则,便会沦为那种可有可无的“时评时评,人云亦云”。来源:人民网 200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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