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儿童福利法》当在其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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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2日07:49 中国青年报 | |
读罢《养不起孩子想送人,是爱还是推卸责任》一文(《中国青年报》5月26日),顿感满目凄凉。何毅的孤苦人生让人无限怜悯,不管最终是否被送走,10岁的何毅面临的都是一条艰难的人生之旅。这不仅在于他生于一个一贫如洗的家庭,他有一个重病无力养家的父亲,更在于缺少一个可以帮助他的福利制度。 争论父亲送儿子何毅出家门的行为是爱还是推卸责任,已不是很重要。无论是褒贬一个无能父亲的行为,还是通过献爱心活动暂时解决何毅的实际困难,都只是从道德层面来解决问题,对于何毅并没有太多意义。更何况,像何毅这样面临困境的孩子还有许多。 笔者认为,当务之急应当加快研究、制订、出台一部《儿童福利法》,对此类问题从制度层面、法律层面加以解决。我国在专门保护儿童权益方面的立法几乎还是空白。我们目前只有一个文件性质的《儿童发展纲要》,从宏观角度对儿童权益的保护做了原则规定。微观实践上并没有细致规定,而且保护儿童权益的责任主体未做出明确界定,更没有强制性措施来保障责任的实施。而且,在建立和完善儿童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基本上还停留在名词阶段。 据统计资料显示,目前中国14岁以下的儿童有2.9亿人,占总人口的22.89%。而其中尚有一批儿童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生活在特殊困难的环境中,这就需要社会伸出援助之手,通过专门的福利方式,给这些儿童提供特殊的帮助和支持。何毅的处境就属于这种情况。他有家庭,父亲还有每月400元的收入,基本上排除在《收养法》调整的范围之外。如果不是父亲极端的想法,他不可能吸引社会的关注,得到社会救济,可能终其一生,成为一个出生在现代社会的文盲。 日本政府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制订的与儿童及儿童福利相关的第一部基本法是《儿童福利法》。我国台湾省也有《儿童福利法》并制定了实施细则。至于欧美等社会福利发达国家,儿童依法享受的福利更多。《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指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 立足我们国情,建立像发达国家一样的儿童福利制度还不可能。但是笔者认为,目前可以把立法重点放在重点保障“弱势”儿童身上。即那些生活在特殊困难环境中的儿童,如孤儿、残疾儿童、流浪儿、被遗弃的儿童、被虐待或被忽视的儿童、家庭破碎的儿童、行为偏差或情绪受困扰的儿童。这部分儿童是弱势人群,他们需要法律的专门保护。 生命是平等的,命运却不是平等的。有的孩子在鲜花和掌声中来到这个世界,开始其幸运之旅,而有的人出生时就面临着饥饿和寒冷。他们都是国家的公民,让儿童健康快乐成长,是其家庭的责任,更是这个国家法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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