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的几个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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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2日09:05 南方都市报 | |
观察家 5月下旬,河南省、上海市相继以文件的形式规定政府及其部门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以河南省为例,该省颁布了《关于建立新闻宣传工作联系制度的意见》,规定各厅、局、委、办要明确一名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负责新闻宣传工作,并担任本单位的新闻发言人,通过新闻通气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把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发展情况、重要数据、典型事例、成功经验等,向中央驻豫和省主要新闻单位进行通报,不能对记者采访推诿扯皮(见5月29日《中国青年报》)。 就世界范围而言,新闻发言人制度早已是“国际惯例”。但在我国,新闻发言人制度却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才出现的,最早的新闻发言人出现在外交部的记者招待会上,李肇星、沈国放等一批新闻发言人也应运而生。后来,中央其他部委相继效仿,有了自己的新闻发言人。至于省级政府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则是近几年的事情。 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政府与社会公众进行良好沟通的桥梁。毫无疑问,它是民主政治和信息公开的产物,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因为政府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言论必须具有谨慎性和可靠性的特点,因而可以保证新闻发言人所发布的信息的权威性与可信度,有助于避免混淆视听的小道消息影响我们的正确判断力。但是,毋庸讳言,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政府哪些信息应该披露、按什么程序披露、如何落实责任人和追究失职责任,致使新闻发言人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对此我有几个建议。 其一,新闻发言人不能只报喜不报忧。还是以河南省为例,该省《关于建立新闻宣传工作联系制度的意见》中规定新闻发言人“发言”的内容为“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发展情况、重要数据、典型事例、成功经验”等。很显然,这些通报无疑是有益的,而且应该是主要的。但是,任何部门、单位、行业都难免会有事故、灾难等负面消息,而且毋庸讳言的是,公众往往对这样的消息都比较关注。因此,新闻发言人务必做到在报喜同时,莫忘报忧。其二,新闻发言人制度还应该有一套完整的危机应对机制。对突发事件和重大灾难、灾害、事故等敏感问题,新闻发言人的“发言”一定要及时、客观。如果等到新闻媒体披露之后新闻发言人才“发言”,则不免有些为时已晚,陷于被动。 其三,新闻发言人制度不能代替记者的采访。就新闻规律而言,对同一事件的报道,不同的记者会因选取角度以及受众对象的不同,报道的侧重点也会有所不同,从而使公众的知情权得到更全面的落实。因此,政府在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同时,也要更好地保障新闻媒体的采访权利。 其四,新闻发言人的设立要因地、因部门制宜,不宜过多过滥。有的地方要求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均要配备专门的新闻发言人,必要性不大。在信息化社会,人们更关注重要信息,如果事无巨细新闻发言人都要发布,那么无论从行政成本,还是从操作性来看都无必要。 当然,对公众而言,要求新闻发言人将政府掌握的全部信息毫无保留地全部公开出来,也不现实,毕竟不是所有的政府信息都宜于公开。因此,新闻发言人的“无可奉告”不可能避免,对此公众应有一定心理准备。 本报特约评论员 汉江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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