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制定省人大常委会新议事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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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3日07:20 人民网 | |
人民网兰州6月3日电 记者王方杰报道:为进一步提高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质量和效率,加强立法和监督的科学化、法制化,甘肃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制定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在进一步保障人大常委委员有充足的时间参与调研和决策上,新规则规定,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在会前一个月向常委会提交议案草案和参阅材料;提请审议人事任免的机关应当在会前15天提交有关材料;常委会办公厅应将开会日期、建议议程等事项,于会前一个月预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 鉴于提请机关提交的材料有时不足以让与会委员全面了解被任免人的情况,为了保障委员们依法行使职权,新的议事规则从程序和内容上都做了完善:提请常委会的拟任命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法律知识考试,考试结果应当在其考察材料中予以说明。拟任命的省政府组成人员,在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前,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口头或者书面个人有关情况介绍。提请审议的撤消职务案,提请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审议时,拟被撤职人员可以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 在以往的议事规则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审议的报告是否满意,没有作具体规定。新的议事规则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对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被评议单位的工作报告不满意,必要时可以对报告的满意程度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表决。未获通过的,应当补充或重新报告。常委会会议对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可以跟踪检查整改情况。不满意的,主任会议应当责成进一步整改。对整改情况的满意程度同样可以提请表决。表决未获通过的,可以建议有关单位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或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质询、撤职案。来源:人民网 2003年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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