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有权打死车匪路霸而不负法律责任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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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3日08:46 南方都市报 | |
社评二条 日前《楚天金报》以“制服和打死车匪路霸有重奖”为题,报道湖北省交警总队最近发出的一则通告,通告称,针对车匪路霸犯罪案件在湖北省个别地方重新抬头现象,群众制服和打死正在抢劫作案的车匪路霸不负法律责任,公安机关还将视情况给予1000—10000元重奖。 有关执法机关急迫地要严厉打击破坏社会治安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民的生命财产不受侵犯,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像这种通告的出台,却令人警惕。我们不禁要问,一个省级部门有没有权力授权群众可以打死车匪路霸而不负法律责任?公民有没有权利行使这种权力?怎样界定车匪路霸的违法程度,他们的生命权是不是真的无须保障? 首先,地方执法机关无权“公权私授”,把自己的执法权授予普通公民。打击车匪路霸是公安等执法机关的法律责任,普通公民有责任协助执法机关侦查、打击车匪路霸,但是执法机关却不能把自己的权力授予普通公民,让普通公民去剥夺一个违法者的生命权。要出台相关规定,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司法机关,其权力是全国人大,而不是地方执法机关。事实上,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和公民的财产安全,是公共权力机关的义务和职责所在。这样的职责和义务,也是公共权力合法性的依据。任何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未经法律许可,都无权行使这个权力。 如果我们轻易地就将国家才能行使的公权(司法权)私自授予社会上的一些组织或个人的话,那么,谁能保证这些组织或个人不打着“公务”的旗号,而私设公堂乱捕乱抓呢? 其次,作为执法机关宣传和鼓励人民群众自觉跟不法侵害者作斗争,这是可以理解的,比如普通公民向执法机关提供车匪路霸的作案时间、地点、可疑人等信息,但是把执法机关的公权力无约束地扩张到普通公民身上,却是传统计划经济时代的执法思维的体现。我们可以提倡公民见义勇为,勇于跟犯罪分子作斗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公民也有见义勇为的责任,但是,公民在跟犯罪分子作斗争时,却不可以随意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权而不负法律责任,我国的刑法没有授予公民这个权力,它超越了公民的道义,而且我们还应警惕公民的防卫过当。实际上,湖北省出台的通告给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潜在危害,他们在跟车匪路霸作斗争时,自己的生命权怎样受到保障?是不是1000到10000元的奖励就是自己的生命价值? 第三,这个通知不符合现代国家法律原则。从现代各国的刑事立法来看,完全赋予公民无限防卫权的国家几乎没有,何况公民不一定是在行使防卫权的情况下,就更没有权力剥夺违法者的生命权。即使车匪路霸也要给他一个接受公正审判的机会,让法律的光芒普照在每一个公民的头上。要剥夺犯罪分子的某些权利比如生命权,只有司法机关才能行使,人民群众是无权审判或判决一个罪犯死刑的,否则,国家法律的公平公正尊严怎样维护?国家执法机关的正义形象怎样体现?因此,出台让群众可以打死车匪路霸而不负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与依法治国的现代法制文明理念背道而驰的。 本报评论员 束学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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