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是相互连结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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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3日11:08 法制日报 | |
马少华 5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召开会议,部署取消涉外定点住宿限制。从这一天起,北京城八区取消涉外定点住宿限制,试行一段时间后,将于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推广。取消涉外定点住宿限制后,凡取得旅店业经营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不再受星级、规模、设施的限制,不再履行涉外留宿单位的报批手续,均可接待境外人员留宿。 这是一个更开放的国家、更开放的城市自然的姿态。它在表现形式上是给外国人一种国民的权利,而与之相联系的,也是给国民的一种经济的平等权利———“星级以下”的国民,由此就有为外国人服务的权利了。 其实,与此相关的,还有一些文化的权利尚未提及。比如:过去只准外国人住星级饭店,而一些外国电视节目也因此只准三星级以上涉外饭店接收。此后怎么规定还不好说,至少原来的限制更加缺乏理由了。可见权利都是相互连接的,无论国内、国外,经济的还是文化的。因此,开放在一定意义上讲,既是对内的,也是对外的。国家在别的方面的进步也是一样。人的不同权利相互支撑,尽管不同人的权利看起来总是相互冲突。这是权利本身的性质。 权利本身的这种性质,就是“对等”的性质,现在已经成为WTO之下的国际原则。只准你怎么样,或者只准我怎么样,都不是你和我的权利,而只是“权力”的一种安排,有的时候,它叫作垄断,有的时候,它叫作强制。 权利本身的这种性质,就是“普遍”的性质,凡普遍的才叫权利,不普遍的那叫特权。特权就是“特别好的东西吗”?过去有一种商店,只准外国人来买东西。你觉得这是对中国人的歧视吧?但是,现在还有许多公园对外国人加价收取门票,又是对外国人的歧视了吧?这两种现象看着相反,其实是一个意思:第一是不承认“对等”,第二是不承认“普遍”。曾经有一种电影,叫作“内部电影”,如今安在? 在我们的国家,在我们的国民中间,现在还有一些不对等、不普遍的权利。比如人的居住权和迁徙权,就受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限制,而呈现出一种不对等、不普遍的性质。由此产生的国民歧视,甚至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前不久大学生孙志刚仅因没有携带证件上街而被收容,收容后不幸惨死,在全国引起舆论激烈反响。这种反响不仅是“义愤”,不仅是良心和情感的反应,而是这种事强烈地破坏了人们对权利的对等要求和普遍要求,使有理性的人不能自安。 我们可能不大希望太多的外地人进入自己的城市,特别是当他们不是坐着豪华轿车、住进豪华宾馆,不能为这个城市增加旅游收入的情况下,因为那不能增加我们的收入,却可能使我们减少安全感。但是,这种心理如果恰好与一项制度规定相契合,使得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们落入悲惨命运,那么,我们的安全感就会降得更低,因为,我们在别的城市完全可能落入同样的悲惨命运。 我们的企业肯定不希望太多的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自己的城市,因为那会分享我们的利润,侵蚀我们的就业机会。但是这种心理如果强烈到足以促成一种地方性法规和政策———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那么,我们的利润和机会肯定也会在别的地方受到限制。 实际上,在开放的现代社会,除了权利,普遍的和对等的权利,你不可能追求到一种特权,因为任何特权都意味着限制,对应着限制。在今天,我们至少可以有这样一种权利伦理:你有,他有,我才能够心安理得地拥有,无论是住在一个城市的权利,还是走出一个城市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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