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国家赔偿”有何“可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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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4日04:12 中国青年报 | |
郭玉春 5月30日《法制日报》报道,蒙冤30年的教师李永舒,1973年被诬告“强奸7名学生”,1977年被判10年徒刑,1983年获释,经过不断申诉,终获“说法”,2003年2月20日,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宣告李永舒无罪。之后,李永舒在鼓乐声中给西充县司法局送去锦旗一面,还放弃了国家赔偿的要求。《法制日报》标题是“三十年还个清白的李永舒”,但各大网站在转载时,却无一例外改了标题,像千龙网、国际在线、中国新闻网等,都在标题中加上了“放弃国家赔偿令人敬”一句。 李永舒放弃国家赔偿有何可敬?笔者不免疑惑,总感觉有什么“阴魂”在作怪。公民遭遇“国家”给予了不公正待遇,合法权益被“国家”侵害,作为“国家”,就有义务还公民以公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受害人以“国家赔偿”乃是天经地义,作为受害人来讲受之无愧,而且从法治角度来说更属却之不恭———拒绝国家赔偿,淡化甚至抹杀了国家的行为过错。“国家”不应逃避任何责任,作为公民也不应放纵“国家”逃避责任,而“国家赔偿”正是国家体现责任的一种形式。 从李永舒出于“县里财政困难”的考虑而放弃国家赔偿,人们可真切感受到另外四个字:以德报怨。没有此等思想的支配,李永舒决不可能表现得那么无私、无怨甚至充满感激。人生有几个30年?面对李永舒的“放弃”,笔者并不“敬佩”,而只感到悲悯。 “放弃国家赔偿令人敬”,难道要求国家赔偿、接受国家赔偿就都令人不齿了?硬将“放弃国家赔偿”上升到某种道德层次,体现了一种可怕的思维:在“国家”面前,个人权利可以忽略不计。“国家是人民的”,在某些人的意识里却反了过来:人民是国家的。面对“国家”给予公民的不公正,总有那么一些人苦口婆心:不要斤斤计较个人的得失———向李永舒学习。 李永舒放弃国家赔偿,是他个人的事,放弃权利也是一种权利,无足深责。而肩负传播先进文化、与民主法治进程俱进的媒体,竟也认为“放弃国家赔偿可敬”并加以强调,实在有失体统,应该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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