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公民的人格权要不要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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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4日08:45 南方都市报 | |
马上评论 据新华网6月3日消息,北京消费者协会近日发布新一批哄抬物价、制售假冒SARS用品者名单。这份名单非同一般,它不只是公开这些人或单位的名称,而且还标以“耻辱榜榜单”这样特殊的名称。我注意到,新闻的导语用了“在当前这个特殊时期”这个时间限定,也用了“有些人仍然冒天下之大不韪,顶风作案”这样的语句,以表明违法性质严重,但是,在“特殊时期”“顶风作案”的违法公民的人格尊严就可以不要了吗?就可以不受法律保护了吗? 所谓耻辱,词典上说,是名誉上受到的损害,是可耻的事件。名誉跟人的人格尊严紧密联系,是人格尊严的组成部分。看了这个“耻辱榜榜单”,我仿佛看到了几十年前在一些人胸前挂牌子游街的情景,这些“有幸”“上榜”的人胸前也挂着一块牌子在向公众展示自己的滔天罪恶…… 这些哄抬物价、制售假冒SARS用品者的确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可以向全社会公开披露,以告知公众他们违法失信的商业行为,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该严厉打击这种违法行为。但是,这不能导致以一种违法行为来侵害另一种违法行为的产生,或者就可以随意扩张自己对违法者其他权利的侵害的权限,这种权力,法律是没有赋予的。“哄抬物价、制售假冒SARS用品”行为违反了《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这些法规属于国家行政法规。他们应该受到这些法规的处罚,工商等执法部门也只能对这些违法者如此处罚,而不能扩大自己的处罚权限。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宪法保护,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01条也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人的人格尊严是不能侵害的,即使是一个犯了杀头的重罪而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犯人,他的人格权仍然要受到尊重。世界各国法律都对人格权无条件地加以保护,这是因为人格是做人基本资格,尊重他人的人格则是做人的起码的义务。一个社会尊重人格的程度是其文明进步的标志。 显然,即使是在SARS“特殊时期”哄抬物价的违法公民,其名誉权、人格尊严也是不容侵犯的,把他们推上“耻辱榜榜单”显然是以违法手段来对付违法者,暴露出了有关部门法律意识的淡薄。而从更深层次上说,这是我们历来对人格尊严不重视的文化缺陷所造成的。比如,我国自古就没有人格(personality)的概念,这些表明,我们的传统文化是不承认或至少是漠视人的这种基本也是首要的权利的。比如像陈琳的《讨曹操檄》、骆宾王的《讨武明空檄》,都不止是从政治上声讨政敌,而是从祖宗八代、从私生活各个方面去搞“臭”对方,似乎对方一旦成了敌人,同时也就沦为异类。人的尊严、人的价值、人的权利在这些古代名人心目中荡然无存。这种文化缺陷,是值得我们深思的,也是我们走向现代国家所必须弥补的课程。 雪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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