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法官能被“弹劾”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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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4日15:24 北京晚报 | |
新闻回放 吉林一法官被不信任“弹劾” 近日,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助理审判员王某,因涉嫌办人情案,引发所在法院首次启动不信任弹劾程序,成为第一个因百姓不信任而遭弹劾的法官。 事情源自去年12月,磐石市民张俭与邻居刘某打官司,12月23日此案第二次开庭,庭后原告发现,此案的审判长王某与被告之女及其委托代理人在一起吃饭。一个多月后,张见所诉案件多次开庭仍无结果,便以不信任为由向法院举报法官接受吃请,偏袒被告,使案件久拖不决,并要求法院给予明确答复。 今年3月1日,《磐石市人民法院关于对干警实施不信任弹劾的暂行办法(试行)》出台了,法院就此事启动了不信任弹劾程序。磐石市人民法院成立弹劾委员会,由15名弹劾委员出席听证会。会上,当事人可进行申辩。然后,弹劾委员投票表决认定合理怀疑是否存在,以便对被举报者作出诫勉谈话、降职、调离审判岗位或不处理的决定。由于此次弹劾委员会一致认为该法官有办理人情案的行为,目前这位审判长已经被免去现有职务,调离审判岗位。 新闻解读 所谓“弹劾”其实只是内部处理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法官遭弹劾”一事立即在国内引起轩然大波,许多人纷纷对此提出质疑:一个市法院及其成立的弹劾委员会有无权力对人大任命的法官进行弹劾?此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事实上,弹劾是宪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特定国家机关(一般是国家权力机关,即国会、议会或人代会等代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剥夺违宪或违法失职的国家领导人和重要公职人员职务的一种制裁措施,弹劾对象主要是由公民和特殊机构选举出来并在其任职期间选举人无权罢免的政府官员。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法官弹劾制度包涵几大要素:弹劾是立法机关的职权,弹劾程序由国家权力机关启动;剥夺法官资格和国家公职关系;弹劾决定不接受审查,与其他纪律处分、停职和撤职等程序不同;法官有重要违法事由发生;以法官终身制或非因重大或经常之疏忽不得免职的原则为前提。在美国,国会可以启动弹劾总统的程序,法官也可以被弹劾,但根据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法院法官只能因诉讼原因,且必须通过弹劾程序才能撤销其职务,审理弹劾案件须由参议院听证和审讯。在实际中,弹劾程序的启动是相当慎重的,只有涉及严重刑事犯罪时才使用,200年多来只有十几名联邦法官被弹劾。 而我国目前没有实行这一制度,现行法律规定中没有弹劾法官一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官要由当地人大任免,其他机构无权任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5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也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法官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权利。因此,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和农村干部群众”组成的“弹劾委员会”是无权罢免法官的。 北京市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法学博士许兰亭认为,磐石市法院对法官的“弹劾”根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弹劾,顶多只能算是内部行政处理或一些社会人士参与监督下的内部行政处理。如果法官真有受贿等违法行为,那就不仅是罢免的问题了,还触犯了刑法,将接受法律的制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玉胜认为,《磐石市人民法院关于对干警实施不信任弹劾的暂行办法(试行)》并不是国家法律,而是法院内部的规章制度,该法院对被举报者作出的处理也只是法院内部的行政处分。“弹劾”一词完全是提法上的标新立异,并不符合实情。从“对被举报者作出诫勉谈话、降职、调离审判岗位”的处理看,这也只是法院内部的行政处分,只是将内部处理以听证会的形式进行,使之置于包括一些外界人士组成的“弹劾委员会”的监督之下,这除了冠以“弹劾”之名不准确外,在实质上则并不违反法律程序,而且还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新闻评说 名不副实但得称道 有人认为值,因指控的事情证据不足,就通过投票表决来认定合理怀疑存在,违背了证据规则,也违背了法院判案疑案从无的原则,这样容易产生冤假错案,使受“弹劾”的法官无处申冤。 对此,北京市陈志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志华律师认为,此“弹劾”实质上只是法院作出的行政处分,这是内部行政管理行为,怀疑就可以,不需要证据。韩玉胜教授也认为,既然是内部行政处分,即使法官没有违法乱纪行为,但由于执法水平不高,或者办案的原则性不强,法院院长就可以对该法官做出停职等处理,这并不涉及国家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明文规定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法官应避免公众产生合理怀疑,法官如果被认定为让公众产生合理怀疑,则应视为该受到相应人事处理的法定理由。 据了解,磐石市人民法院成立的“弹劾委员会”,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干部群众中聘请了18名弹劾委员,并在法院内部由干警投票选出8名弹劾委员。弹劾程序启动后,法院从全体弹劾委员中随机抽取15人出席听证会。会上,被举报人可当众进行申辩,然后弹劾委员投票表决,作出对被举报者进行处理或不处理的决定。对此,陈志华律师说,在对法官做处理前,法院采取听证制是好的,有人提出不信任案后,允许被弹劾者进行申辩,保证其不被冤枉,此做法很合理,也值得称道。韩玉胜教授认为,该法院以听证会的形式,通过各界人士组成的“弹劾委员会”票决认定合理怀疑存在,并允许被举报的法官当众进行申辩,这比一般的内部处理更显公开、公正,具有一定积极性和进步意义。 新闻外延 专家建议设立法官监督委员会 韩玉胜教授认为,勿庸置疑,磐石市法院的本意和出发点是好的,但为避免此举被人利用,保障法官的正当权益,在对法官违纪行为的认定上、证据审核上仍要特别慎重。另外,法院有权对法官作出内部行政处理,也有权提出对法官的罢免建议,但这与有权罢免是两码事,法院还是要将罢免建议报请当地人大。 他还认为,如果百姓发现某法官在判案中有违纪行为,对该法官不信任,根据一般的程序,是向法院举报这名法官,然后由法院的纪检部门对此事进行调查,得出该法官是否违纪的结论,然后由法院作出对该法官处理或不处理的决定。由于调查过程都是在法院内部进行,即使处理得当,一些当事人也可能不满意。而磐石市法院的做法虽有一定的进步性,但由外界人士和内部人员共同组成的“弹劾委员会”也是在法院的组织下成立的,因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韩玉胜建议,可以通过人大立法,在人大或人大常委下成立一个类似于“法官监督委员会”的专门机构,可专门对法院,乃至公安、检察院等执法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并接受群众举报,将调查处理过程置于社会人士监督之下,如此更有利于司法公正,并可取信于民。 陈志华律师认为,可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但最主要的还是对现有制度要严格执行,加大对法官日常工作的监督力度。本报记者 林靖Photocome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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