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死亡妻子赖账继承财产难逃欠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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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4日15:24 北京晚报 | |
丈夫死亡,其生前所欠的债务,妻子是否还要替丈夫偿还呢? 被告汪某之夫陈某,于2001年2月6日由其邻居李某经手向原告刘某借款5000元,约定用期一年,利率二分。2002年1月29日,陈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原告刘某向陈某之妻汪某索要借款,陈某以不知丈夫有此借款之事为由,不予认可。无奈,刘某于2003年4月1日向邳州市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汪某偿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法院另查明,诉讼前,被告汪某将与陈某的原房屋一处以22000元价格卖与他人,又催收了陈某生前对殷某所享有的债权3000元。 邳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陈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汪某处置的房产及催收的3000元债权系被告汪某与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已为被告汪某所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被告汪某所继承的陈某遗产足以清偿被继承人陈某所负的该笔债务,法院遂判决被告汪某偿还原告刘某借款5000元及利息1200元。 包律师点评:所谓“人死账烂,可以不还”的说法是不对的。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这一规定,汪某作为陈某的妻子,当陈某死亡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是被继承人陈某的遗产,由汪某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债务人有遗产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一样要清偿债务。依据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同时,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本案中,汪某以22000元价格变卖共同所有的房屋,又催收了陈某生前对殷某所享有的债权3000元,说明陈某的遗产是足以清偿被继承人陈某所负的该笔债务,理应予以清偿。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法律规定清偿债务。魏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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