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干涉孩子起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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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4日15:24 北京晚报 | |
背景新闻 据《文汇报》报道,为了显得有“文化”,一些父母在为孩子起名时,精心从《康熙字典》里找来富有含义的生僻字,这也成了城市信息化进程中的瓶颈。为此,国家语委甚至要出台《人名规范用字表》,给那些起名喜欢剑走偏锋的人士戴上“紧箍咒”。 在2003年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全委会上,上海市教委语言文字管理处处长孙晓先介绍说,这些生僻的字常常是普通汉语字库里所没有的,在做社保卡、身份证时,甚至在出入境时,都会遇到问题。在信息化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生活中,这些方块字违反了信息社会简捷、便利的特征,成为信息化的瓶颈。尽管有关部门正在做生、冷僻字字库,但是面对不断冒出的更为生、冷僻的字,人力物力的投入是惊人的。据悉,国家语委即将出台《人名规范用字表》,对“起名”作进一步的规范。郑逸文 1政府该不该管“用生、冷僻字起名”? 董文华(中法网网友、福建工程学院)我认为政府应该管“用生、冷僻字起名”。生、冷僻字在日常生活中没有普遍的适用性,人们在阅读使用过程中都有可能产生困难,且计算机系统中也无法识别某些生、冷僻字,这给政府部门的管理带来不便,如公安局在居民户口登记中就会因为公民有“用生、冷僻字起名”,而无法快速正确的登记,只好用某些符号来代替。这对公民来说,在日常生活中也将有可能带来不便,如身份证上自己的姓名是不完整的,会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行使产生影响。 姜宏(中法网网友、厦门市法制局)一般来说,如果《人名规范用字表》仅是一种非强制、指导型的政府行为,其目的只是为取名行为起到一些辅助的参考作用,那自然会收到较好的效果。反之,如果《人名规范用字表》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政府行为,不遵守就将会使公民姓名权的自由得到某种限制,且不说这种行为将会涉及违宪,属于滥用公权力,而且很可能会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反弹。 梁仁壮(中法网网友、中国普法网)姓名权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私法的范畴。政府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去管理规范公共事务,其行为主要依公法来行使和调整。公法和私法的调整对象虽有交叉的情况,但决不允许政府以此为由随意侵犯属于私法领域内的事,除非公民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其他权利主体合法权益的侵犯。 2《人名规范用字表》是否侵犯公民的自由姓名权? 范慧茜(中法网网友、南京大学法学院)罗马法上有“凡行使权利者,无论对于何人,皆非不法”之法谚,说明权利行使之绝对性。但自19世纪以来,法律之中心观念由个人移向社会,认为权利本系社会的制度,其行使应有合理范围。因此,对权利行使之绝对原则进行修正,认为权利行使应受一定限制,这成为现代民法之基本原则。如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我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本事例,公民有自由命名的权利,但刻意用普通汉语字库里所没有的冷僻字,并因此而成为社会信息化的瓶颈,给社会造成惊人的人力物力的投入;自己从中能获得的可能仅只是“显得有‘文化’”,却给他人乃至社会造成极大的麻烦。从此意义上说,《人名规范用字表》并未侵犯公民的自由姓名权,倒是公民的自由姓名权应得到法律的合理规范。 梁仁壮(中法网网友、中国普法网) 《人名规范用字表》已经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对法律保护的权利的侵犯就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第17条的规定: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该条明确规定在姓氏中可以使用异体字(应包括生僻字)。 周曙(中法网网友、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法治社会首先必须确立法律至上的普遍原则,对于姓名的科学管理确实面临着许多技术问题,但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与出路却并不在于限制法律范畴内的民事权利。而这种因为技术而限制权利的荒唐做法,既伤害了法律,更使得技术裹步不前,永远落后无能。同样使用汉字的日本,他们在常用汉字之外特别设立专用人名字库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中法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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