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销售假冒“宝洁”产品案于深圳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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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4日15:57 人民网 | |
人民网深圳6月4日电 近日,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销售巨额假冒台湾宝侨家品有限公司(简称宝侨公司,即台湾的宝洁公司)的产品(未遂)的被告人季永钦(台湾人)和李东山(湖南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和8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和80000元。至此,历经三年的利用外贸关系销售境外制造的假冒产品案终于结案。 2000年8月,被告人季永钦开始将外包装标有台湾宝侨公司生产标识的P&G系列假冒洗发产品,从台湾经香港转销至中国大陆。 2001年11月,被告人李东山以福和庆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的群业集团有限公司做转口贸易,将大量假冒台湾宝侨公司生产的“沙宣”、“潘婷”等名牌洗发水销售到广东的商场。2001年8月15日,广东省技术监督局组织行动,查获了商场中的这些假冒商品;同年10月24日,深圳市质量监督局接到举报后,又于福和庆公司仓库中查获了上述洗发产品4167箱,37,739瓶,价值人民币114万余元。深圳质监局将该案移送到罗湖区公安局。 被查处后,为证明其并非假货,从而达到逃避处罚的目的,季永钦和福和庆公司竟出具经台中法院公证处公证过的台湾宝侨公司的出货单,产地证明和进关手续。让司法部门对该案的侦察难以开展。 在美国宝洁公司及台湾宝洁公司的大力支持和中国宝洁公司品牌保护部的积极配合下,深圳罗湖区公安局对福和庆公司立案侦查。在罗湖区检察院的引导和支持下经过大量艰苦的调查、取证,在查明有关犯罪事实后,于2003年3月将该案移送罗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罗湖区法院于2003年5月23日开庭审判并于5月30日正式宣判。 被告人季永钦(台湾)和李东山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数额较大,故判处季永钦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处李东山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80000元。 罗湖检查院高级检查官李 汉法认为,这个案子结案意义在于它体现了我国兑现入世承诺、积极保护国内外企业利益和知识产权。国内近年来知识产权案越来越多,本案的成功审理也为相关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先例。 宝洁公司法律顾问姚红军指出,这是宝洁公司十年打假以来,第一起涉及海峡两岸的制假售假案件。由于中国大陆和台湾省之间没有司法互助协议,所有台湾出具的法律文件都无法被大陆司法机构接受,只得通过海基会和海协会互转相关文件,手续繁杂,操作不便,这给内地执法和司法部门鉴别假货、调查取证带来了诸多困难。宝洁公司高兴地看到,福和庆案件的宣判,为此类 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先例,也充分显示了中国各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来源:人民网 2003年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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