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应予以提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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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5日09:00 南方都市报 | |
观点交锋 6月4日《南方都市报》时评文章《失信责任终身追究制合适吗》认为南京市玄武区的“失信责任终身追究制”让个人为失信付出的代价太高。并认为这样做变相拒绝了给予失信者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因而达不到实施惩罚的目的。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据笔者所知,在一些西方国家,司机违章、公民借贷不诚信等都是终身记录在册的,如有再犯,它会影响到你相关方面的权利。这就让公民为其不诚信言行终身付出代价。 建立诚信终身追究制,就是从法律的高度要求公民对自己的行为三省吾身,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像维护自己的脸面一样维护自己的信誉。 责任终身追究制并不拒绝给予失信者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责任终身追究制的一个重要做法就是设定永久的过错责任追溯期,以终身利益的顾忌遏制不负责任、以权谋私、非法经营等不诚信行为。这里的关键词是“追溯”。如果他以后没有不诚信行为,不就可以不“追溯”了。但如果再犯,那就要“追溯”,把原来的失信行为合并计算。因此,这更加有利于改过自新。 实行终身追究制也并非对不同程度的失信者“不问青红皂白地施以同样的惩罚”,6月2日《江南时报》报道中明确指出:失信单位和个人轻则背上失信“包袱”,重则按规定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明显有轻重之分。这正好体现了“对待同状况者平等,不同状况者不同,与其不等度成比例”的正义的要求。袁杰伟 本版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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