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权利成为公民现实生活的一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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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5日09:00 南方都市报 | |
社评 深圳的人大选举新闻迭出,先是贴海报进行竞选,再到独立候选人当选,近来又有了选民提出罢免案的消息,在民主的一步步的深入中我们看到深圳人敢为天下先的精神,同时也感受到了群众的权利意识,而最让我们感动的是深圳对政治文明的追求:让权利成为公民的现实生活的一部分。 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定的,其对于公民的权利的规定还是很完备的,但毋庸讳言的是这些权利中有些权利还没有能够足够地落实,以至于二十多年后得以实施仍然让我们怦然心动,这一切说明了法定的权利和实际的权利还是有着一些差距的。单就选民的罢免权来说,选举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们知道,那些近些年来被罢免人大代表资格的少数腐败分子,并没有多少是通过选民罢免案的形式罢免的。这样的现状说明了选民对于代表的监督尚有待于加强。为了让民众的权利从应然走向实然,我们认为应该注重以下几点: 其一、有权利必有义务。选民的罢免权,必然就要求代表和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障。保障选民的权利对于这些人来说是义务。如果我们只规定了选民的权利,而没有相应规定其他主体的义务,无疑将使公民的权利成为空中楼阁。我们认为,为了选民的权利能够实现,义务主体应该积极履行义务:代表向选民述职,让群众了解代表,从而使得选民得以很好地监督代表。同时还要信息公开,让选民了解代表的真实情况,如代表的财产情况、代表的遵纪守法的情况。只有在公开透明的情况下,选民的权利才有可能实现。 其二、有权利必有救济。从权利的本质来说公民行使权利不应该受到不利的后果,但现实是复杂的,有时可能让人产生一种犹豫:会不会被不理不睬、会不会被漠视?这一切说明了必须有适当手段对于公民的权利进行救济。凡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人如果怠于履行义务,将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为了公民的权利不被虚置,我们应该强调法院在民主生活中的作用,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公民有权利提起相应的诉讼寻求法官的保护。 其三、有权利必有程序。每当我们行使权利时,我们不时会遇到程序的瓶颈,我们有权利做某事但是我们不知道如何做。应该说《立法法》开了个好头,其规定了公民可以提起违宪审查的建议,于是有了三博士上书人大的事,但是在2000年《立法法》实施前公民的违宪审查建议权就遇到了程序的难题,而毋庸讳言,至今我们还有一些权利面临2000年前违宪审查建议权的尴尬。 深圳的一系列改革让我们看到了对政治文明的追求,我们在欢呼的同时也要看到,必须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引导民众参与到民主生活中。 本报特约评论员 朱征 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A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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