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女告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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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5日14:53 新民晚报 | |
杨展业 河南省有一则“民女告官”的故事,读来颇有趣味。 民女叫李红霞,官是汝阳县政府。一年多前的某个冬夜,当地一排房屋突然起火,报警后却没有消防车赶来,致使李红霞为结婚置办的3.7万元用品化为灰烬。她认为县政府未尽职守,于是告上法庭。县政府则辩称,自己并无不当之处,因为当地唯一的消防车正在修理厂维修。法院在审理后判决,汝阳县政府没有按照《消防法》履行灭火救援的法定职责,其“不作为”构成了违法。 在这件案子中,民女李红霞是明白人。她晓得县政府有责任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晓得法律是严明公正的,因此敢于把“父母官”送上法庭,弄清个是非。法官也是明白人,知道县政府的推诿是没有道理的。身为地方官员,当然是守土有责,既然县里只有一辆消防车,为什么不多配备一辆?既然唯一的一辆去修了,为什么不准备好应急的措施?可见政府部门和官员防火灾的意识相当薄弱。如此县政府,就应该对火灾造成的人民财产损失承担责任。汝阳县只配备一辆消防车,但不知县长、副县长们配备多少公务车?恐怕不会只配备一辆车,大家合用吧?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认定这个县政府违法的理由——不作为。按照以往的惯例,似乎只有贪赃枉法、营私舞弊之类的事情才叫违法,而在这个案子中,作为一级政府,放弃自己法定的职责,尤其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时无所作为,这也是违法。细想一下,这样的判决完全正确。政府的天职是代表人民利益,为人民服务,假如将此置之脑后,连人民群众最需要的时候都杳无踪影,那就丧失了最基本的职能。 火灾当然是不常发生的恶性事件,重要的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官员如何在平时的工作中,乐民所乐,忧民所忧,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从这个角度说,汝阳县的“民女告官”,对政府官员们不无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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