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司法建议的社会管理功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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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6日03:26 中国青年报 | |
江南雨 据中新网6月3日报道,今年3月20日和4月11日,上海《文汇报》曾报道过“国内首例机票文字案”的庭审和判决情况。一女乘客分辨不清机票上的外文缩写到底代表浦东机场还是虹桥机场,以致走错,延误航班,导致经济损失。徐汇区法院最终支持了该女乘客的诉讼请求,认定被告南航机票出发地点标示不清,造成乘客失误,侵犯了消费者理应享有的知情权,应该对乘客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令人尊敬的是,这个法院并未局限于就事论事的个案审判,还亡羊补牢,依法向航空主管部门发出修改机票文字的司法建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迅速采纳了法院的建议。这样,一纸司法建议,引出一条行政管理措施———“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日前已发出通知,修改相关机票售票网络系统和打印系统的内容,明确规定在机票的始发、到达地点栏内使用我国通用文字”。 这条司法建议起到了法的两条重要作用——对人(包括航空公司等法人)行为的规范作用和社会管理作用。当然,这是通过民航总局的重视而发挥作用的。今后,航空公司将会把由于类似机票印刷不当招致的纠纷、诉讼和败诉责任减少到最低程度,甚至有可能使其消失;乘客也不至于由于机票上外文的误导而耽误行程,进而产生诉讼之累。 徐汇区法院发出司法建议,虽然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他们一定要对哪个单位、哪方面事情发出司法建议。如果他们偷个懒,不发这份司法建议,没有谁会追究他们的渎职责任,没有谁会说他们工作不好。他们也知道,司法建议只是建议,不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如果对方不理不睬,建议就白发了,堂堂法院的面子就丢了。但是,他们还是主动投入精力,制作并发出这样一份司法建议书。这体现了该法院和司法人员高度负责的精神。当然,由此也可以减少、避免类似诉讼,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能仅仅依赖刚性的司法裁判活动,还需要通过种种非诉讼的柔性方式把法律的规定、法治的精神普及到法人和公民中,变成法人和公民的意志,调整、规范他们的行为关系。从这个意义来看,结合个案发出的、可能具有间接调整社会管理功能的司法建议,无论是各级人民法院还是收到司法建议的单位,都应该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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