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四项措施严防招生违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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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6日09:58 人民网 | |
人民网长春6月6日电 记者江山报道: 6月5日,长春市纪委、长春市监察局、长春市招生委员会、长春市公安局联合下发通知,以四项措施严肃招生纪律,严防从事监考和参与各级招生考试工作的人员违纪违法。 通知规定,对于在监考中不认真执行《监考守则》,玩忽职守,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在评卷中不认真执行《评卷守则》,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外;擅自变动考生答卷时间的;向考生提示或暗示作答试卷的;丢失、损坏考生答卷,让考生将试卷带走无法追回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当年监考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本年度不准评优、评职、晋级,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通报批评。 通知还规定,对于伪造、变造考生报考信息的;在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评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的;指使、纵容、提供条件或伙同他人舞弊的;利用招生考试、评卷、录取工作便利,索贿、受贿,卡、拿、索、要,以权徇私的;应回避考试、评卷、录取工作却隐瞒不报,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营私的;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考生志愿的;利用护题或接触试题之便,暗示或向考生泄露试题内容的;由于玩忽职守,致使招生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影响的大小,分别给予降级、撤职、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通知指出,凡从事或参与招生考试工作的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部分考场纪律混乱、舞弊、抄袭严重,或出现相当数量的雷同卷,取消此考区或考点组织招生考试的资格;同时追究考区、考点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知强调,负责招生工作的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勤政廉洁、尽职尽责,依法行政。对违纪人员,无论职位高低都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来源:人民网 2003年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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