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卖淫嫖娼岂能拆除公民的房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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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7日12:05 南方都市报 | |
马上评论 据报道,在新疆乌鲁木齐市乌拉泊有很多“小平房”,那里因为色情活动猖獗而变得很出名,因为色情交易屡查屡犯,不能根除,有关部门6月5日决定,将动用挖掘机、铲车彻底拆除该地区所有“小平房”。笔者因此感到疑惑,房子被用于卖淫嫖娼就被拆除,这种新闻在国内还怕是头一遭吧。 拆除发生过卖淫嫖娼的房子,也许能马上起到遏制色情活动的作用,而实际上绝非治本之道。卖淫嫖娼者从此以后确实不可能再在“小平房”里胡作非为了,可是房子是死的,人是活的,谁听说过仅仅因为没有地方而不能卖淫嫖娼?如果他们因此把阵地转到高楼大厦,甚而转到星级宾馆呢?那么那些高楼大厦、星级宾馆是否也得统统推倒、铲除呢? 如果有“小平房”业主将房子用于容留卖淫嫖娼,那么在掌握证据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处置房主,是什么法律授权有关部门可以拆毁他们的房子,剥夺他们对于房屋的财产权?要知道那些房屋并非违章建筑,乃是公民合法财产,受到宪法的保护。 我认为,房主涉嫌容留卖淫嫖娼者,应该受到法律追究;房主对房屋有所有权,其所有权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这是完全不同的两笔账,不宜挖掘机、大铲车一开,将它们“混算”在一起就了事。法治的基本要求就是政府部门必须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所有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这样动不动以行政管理,打击犯罪为借口,滥用手中权力为所欲为的现象应该引起我们的警惕。金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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