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说话:“严重问题,严肃处理”的软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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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8日02:26 人民网 | |
人民网6月1日发表题为《辽宁省纠风办锁定工作目标,明察暗访公开曝光》的报道称,该省今年下半年纠风工作将加强专项治理,加大对不正之风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行风评议中暴露的严重行业不正之风问题,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不知怎么回事,读到“对行风评议中暴露的严重行业不正之风问题,严肃处理”时,笔者心中总觉得有点不舒服。 仔细想想,原来是此话的潜在含义使我不满。这个潜在含义就是:“严重问题严肃处理;不严重问题,就不用严肃处理。”请不要以为这是本人的主观臆断,在现实生活中可以找到大量的事实来佐证。例如,我国贪污案法定立案标准为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而有的地方却以本地“经济发展了”为由,将贪污立案标准提高至1万元以上,而实际上,有的发现几万元的也不立案。某公民到当地检察院举报单位经济问题,检察官一听金额不足X万元,很直接地告诉他“钱太少了,立了也查不过来”。 “严重问题严肃处理;不严重问题,就不用严肃处理”之所以风行全国,是因为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关心干部”等人情化理论支持。同时,我们过于夸大了执纪司法的警示教育意义,误以为只要处理张三的违法行为,李四就一定会引以为戒。近些年来,各地纪委每年都要集中公开处理一批违法乱纪的领导干部。尔后接着就是在干部中开展大规模的警示教育。可是,这种教育似乎没有多大的警示效果。 近日,中科院—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完成的《中国高官腐败的特点和变化趋势研究》表明,与80年代相比,90年代受到司法惩处的高官数量和严重程度都大幅度增加。仅1987-1992年受到查处的省部级官员就达110人,其中1990-1992年为79人。1992年之后严重的腐败案件大幅度增加,涉案金额更是有大幅度提高。在1992年之前,贪污、受贿等罪的涉案金额都没有达到10万,而1992年之后,他们统计的37件案例中,有27件的涉案金额超过10万,其中12件超过100万,4件超过1000万元;在2000年之后发现的5件案例,涉案金额都超过100万(引自中国经济时报)。省部级高官如此,厅处级贪污受贿情况更为恶劣。 据权威人士介绍,我国大陆反腐败用刑之严,世界上罕有国家能比:上至人大前副委员长,下至单位出纳员都有被判死刑的,可是贪者仍贪,大案还是层出不穷。而我国香港地区,对于贪污贿赂分子最高只能判7年刑,但他们官员的廉洁程度却比我们这边高多了。为什么?我认为香港不搞“严重问题,严肃处理”是重要因素之一,他们的《防止贿赂条例》内容有五百条之多,其中有一条就是:任何馈赠、费用、报酬或有价证券与其他财产或财产权益,只要涉嫌权钱交易,都视为贪污。在香港,公务员就是贪污一元港币也要被立案查处。 当然,不能将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越来越严重,全部归罪于只强调“严重问题严肃处理”。但,公正的执纪司法应坚持凡遇违法乱纪行为,都一视同仁地予以严肃追究,这应该是维护法纪尊严的基本原则。在反腐倡廉上,如果不防微杜渐,正本清源,就很难扭转腐败越反越多的局面。笔者敢于断言,如果内地能像香港一样,就是官员有一元钱的经济违法嫌疑,也都立案查处,各级官员中所犯的大案要案将立竿见影地减少。来源:人民网 2003年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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