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使“利益论”左右司法公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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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8日10:19 南方都市报 | |
我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中国科学院一位博士后在呼吁信中说道:从长计议留下徐建平一命,对家庭、对企业、对地方经济、对轻纺科技、对国家纺织行业都是最理想的选择。本案局限在家庭内部范围,不同于其他危害社会范围的刑事案件。如果不处以极刑,他就有可能继续作出这种常人难以作出的贡献。 我不同意这位博士后的说法。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案件,当然会与发生在其它地方的其它类型的刑事案件有所不同,法律自会区分这一点。但是,是不是因为案件发生在家庭,其对法律触犯的程度就轻一些?显然不是。而出于企业、地方经济、轻纺科技、国家纺织行业的考虑而决定是否“枪下留人”,很明显就是更多地以这种地方或行业的利益,而不是以法律事实来对徐建平进行司法判决了。另外,难道本着这种“利益论”出发的司法裁决就是“从长计议”的? 我们不否认,如果留下徐建平一命,“他就有可能继续作出常人难以作出的贡献”,进而为行业及地方经济创造出更大的利益,但是我们是否想过另外一种利益,这就是司法公正。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假如出于行业和地方利益而对罪犯网开一面,无疑是对于法治秩序的破坏,并直接导致了司法不公。我们知道,司法公正是一切公正的基石,没有司法的公正,一切公正都将无从谈起,所以,没有什么比司法不公更可怕的了。那么,司法公正与行业或地方利益相比,孰轻孰重,不言而喻。 另一方面,我们不难想象,假如对徐建平的“口子一开”,会不会出现更多的徐建平,使他们不再对法律感到敬畏?而且会不会有另外一些人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那么此时,司法的威信以及法律的公信力从何谈起?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卢梭也曾说过:“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假如仅仅因为行业及地方的利益,而致使司法不公,伤及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仰,甚至从心底抹去公民的法律意识,显然得不偿失。 司法不应被法律事实之外的任何因素所左右。与司法公正这种社会利益相比,那种基于行业及地方的利益委实小了点。而对于一个法治国家而言,维护司法公正与维护行业和地方经济利益者,何者更是从长计议的,何者更需要从长计议,其实也不言而明。 杨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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