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要反映民情民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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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8日10:19 南方都市报 | |
高检首次召开的司法体制改革研讨会于6月6日结束,在研讨会上,贾春旺指出检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并提到要“倾听群众呼声,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反映最强烈的地方改起”(6月7日《中国青年报》)。 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反映最强烈的地方改起,体现出的是以民为本的司法改革精神。将民情民意纳入司法改革之中,有利于司法改革贴近民心,有利于司法改革的顺利推进。而民情民意体现得最为明显的是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反映最强烈的地方,抓住了这一点,也就是意识到自身工作中的缺陷和疏漏之处,将这些方面进行大刀阔斧地改革,制定出来的措施就可能在最大程度上贴近人心,在实际上的收效也会更好。最大范围和最大限度地在改革中吸取民情民意,实际上是将人民群众的意愿和需求反映出来,使制定出来的改革措施是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急需的,是最能反映和代表人民群众要求和利益的方面。 改革事务千头万绪,抓住了民情民意这一条,就抓住了改革的根本。脱离民情、违背民意的改革措施,无论其在制度设计上如何完美和健全,由于其在立足点上缺失反映民众要求和愿望的内容,成为“空中楼阁”,最终也只能是行之不远,对整个改革事业只能是有害无益。而且,越是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越是群众反映最强烈的地方,越是司法改革中需要关注的重点和关键,是司法改革的突破口。 我们不能否认,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检察体制改革也有了显著的进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以往,群众是否真正满意,改革措施是否真正贴近人心,显然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法治国家,我们进行法治改革,就应当使其成为阳光下的民主事业,使之最大限度地吸纳民情民意,特别是群众意见集中、呼声强烈的地方,我们绝不能置之不理,这些恰恰是我们司法改革的重点和关键之所在。而且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也必然要求司法改革尽可能反映民情、吸纳民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高司法改革的质量,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 当然,改革中吸纳民情民意不仅仅是司法改革方面,在其他的改革过程中,如果能够将民情民意尤其是人民群众不满意、反映强烈的地方作为改革的起点,将吸收民情民意作为改革的重要手段,在改革中真正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对我们的整个改革事业而言,将是值得欣喜和肯定的进步。 本报特约评论员 艾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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