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火灾责任认定可打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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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9日08:20 时代商报 | |
本报讯 (艳丽 杨力 主任记者 李欣悦)昨日记者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案例公告,在辽宁省率先将交通和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正式列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交通和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列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后,凡是当事人对交通和消防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在上一级行政机关重新认定后,仍然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今后百姓“民告官”的途径又多了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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