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在山西问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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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1日10:55 人民网 | |
人民网太原6月11日电 记者罗盘报道: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省政府今日出台山西省首部《关于山西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凡举报环境违法行为者,均有可能获得100元至1000元不等的奖励。该《规定》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这是我国第一个由政府制定的奖励污染举报者的办法。举报者可通过拨打12369环保举报电话进行电话举报;或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书面举报;也可到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进行口头举报。环保部门对举报人负有保密责任。 《规定》中要求,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有效控制污染,造成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偷排、偷放污染物,造成环境和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规定,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投入使用或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违法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和“新六小”企业的;限期治理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继续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污染企业被责令停产治理或被关停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已达标企业、被授予“环境保护模范企业”排污超标的;将产生严重污染的或淘汰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或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接受并使用的;以引进、合资、招商等名义进口、转移、使用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要求的生产工艺或设备的;发生重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故未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当地环境和人民生活带来不良影响的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调查属实,举报人可获得奖励。 另悉,举报奖励以现金奖励为主,每次奖金最高1000元,最低100元。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也可以同时给予精神奖励。各级环保部门须设立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单独设账,专款专用。来源:人民网 2003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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