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性骚扰”案女原告胜诉殊具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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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1日15:34 人民网 | |
武汉市女教师何某诉上司“性骚扰”案9日有了结果。江汉区法院一审判定被告侵扰原告事实成立,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利,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报道说,这是我国首例“性骚扰”胜诉案。这必将对维护女性权利,打击“性骚扰”产生影响。 然而,这却不是我国首例“性骚扰”事件。随着社会进步,女性参加工作机会越来越多,社会活动空间也逐步拓宽。但是在女性全面走进社会的同时,侵害女性权利的事件也在不断增加。在办公室、在电梯、在招工应聘过程中,女性常常被上司“性骚扰”;在一些公共场所,黄段子常常使在座的女性无地自容,而洋洋自得的男人却根本不知道这是在“性骚扰”;还有的人甚至给女同事发黄色短信……,这些都或轻或重地侮辱了女性的尊严,侵犯了女性的权利。 一项针对北京市民的调查表明,女性是被性骚扰的最主要群体,接受调查的女性中曾遭遇“性骚扰”的人达71%,其中54%的人听到过黄色笑话,29%的人遇到过有暴露癖的人,27%的人曾经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人身体接触,8%的人曾经被别人偷窥,2%的人遇到过电话“性骚扰”。“性骚扰”极大伤害女性心理和尊严,被骚扰的女性都有耻辱感、恐惧感、自闭等负面心理影响,自信心和自我尊严受到重大打击,有的对未来的婚姻产生怀疑和恐惧,对男人也产生敌视和不信任心理。这些将对女性未来的幸福生活产生不良影响。 “性骚扰”是个敏感而隐秘的社会问题,但决不是某些男人用传统思维所想象的道德问题,而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性骚扰”侵害了女性的身体权、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等权利。在现代法制社会,女性个人权利意识已开始觉醒,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是维护女性权利仅仅靠这种意识的自觉还不够,靠技术上的防范措施还不行,更需要在法律上对反“性骚扰”给予坚实的支持。然而,我国现有的法律还没有专门的反“性骚扰”条文,尽管《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民法通则》中也有一些针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行为的规定,但是,这些法律都是原则性的规定,不具体也不易操作,不时让不良男人钻了法律的空子。 我国关于“性骚扰”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盲点,例如,如何界定“性骚扰”,如何惩罚“性骚扰”,对何种程度的“性骚扰”,应给予何种程度的制裁,均未见规定。而且被“性骚扰”之后,受害者的取证往往非常困难,法律上也没有相应规定女性对“性骚扰”取证的保护办法。法律的滞后,使一些对女性心存非分之想者常常逍遥法外,更加肆无忌惮地侮辱女性。而广大妇女受害者在身心受到创伤之后,却往往无法讨回公道,大多数只得独自忍辱负重。由于取证难,女性即使起诉也常常被以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反诉。“‘性骚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要想得到全面保护,在现有法律下就显得相当遥远和不实际。”全国人大代表、西南交通大学博士生导师陈大鹏教授在去年人代会期间如是说。制定反“性骚扰”法,加强妇女权利的保障已成为一些人大代表和社会各阶层的共同呼声。 女性要勇敢地拒绝做“沉默的羔羊”,还需要法律的强力支持和切实保障,因为,只有法律才能真正维护这些被侮辱、被损伤、被贬低的女性。与其在技术上向女性支招,进行修修补补,来预防“性骚扰”,不如在法律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法规。这虽然不是惟一的办法,但却是最好的办法。我们相信,武汉这例“性骚扰”案的原告胜诉,将对我国反“性骚扰”立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来源:人民网 2003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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